营业税

  • 2015.09.17
  • 税收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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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一)征税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苏财税[2010]26号)规定:与境外单位签订合同的离岸服务提供方将外包业务转包给其他企业,这些企业从转包方取得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二)免税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南京、苏州、无锡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通知第二条规定:从事离案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财税[2010]64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财税[2010]64号文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不予征税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第一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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