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退税和税收政策介绍

  • 2015.09.11
  • 税收政策指南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 打印

1.境外投资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从国内采购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境外投资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双边税收协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另外,国内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的所得在非居住国得到优惠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而给予抵免的一种税收措施,是税收抵免的延伸。)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