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收购德企后如何交税?

  • 2016.01.07
  • 税收政策指南
  • 来源:晨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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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外媒报道称,2015年,中国对德国企业的收购热潮居于历史最高水平,一共展开了36个收购项目,相比2014年30次增加了20%。随着中国企业在德国并购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中国买家将在德国法律框架下经营,而在众多的法规中税务规定无疑是公司日常运营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为此,晨哨专门为大家带来一些德国公司税法的相关介绍。

公司所得税

作为法人,凡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法定住所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欧洲公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均须承担对公司所得税的无限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的征税项目包括在德国境内及全球的全部所得,就公司而言通常被视为交易经营所得(gewerbliche Einkünfte)。在德国的公司应税所得应当缴纳税率为15.0%的公司所得税,加上在公司所得税基础上5.5%的统一附加税,合计总税率为15.825%。

公司所得税标准税率加上统一附加税既适用于公司已分配利润,也适用于留存利润。应税所得的确定普遍以根据德国商法编制的财务报表为依据,但是该等财务报表上披露的利润还须按照税法中的规定进行调整。这些规定尤其包括针对推定股息(verdeckte Gewinnausschüttungen)的处理规定和针对营业支出(特别是债务融资支出)可抵扣程度的限制性规定。

限制融资成本的可抵扣程度是为了防止债务融资达到过度的程度,因为利息支出作为营业支出,被列为税法上的可抵扣项目。一般情况下,在任何纳税年度内,只要利息支出不超过利息收入,则此项支出即可被列为税法上的可抵扣项目。在任何纳税年度内,净利息支出额(=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Nettozinsaufwand)的最高抵扣额度不高于300 万欧元。超过了这个免税限额则会引发净利息支出总额的利息抵扣限制。

在该种情况下,根据德国税法,在任何纳税年度内的可抵税净利息支出额不超过EBITD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的30%。任一纳税年度内,任何不可抵税的剩余的“超额”净利息支出额则结转到新的账户(Zinsvortrag),并可以在将来年度依据上述前提条件进行抵扣。2009 年,EBITDA 结转( EBITDA-Vortrag ) 追溯性实施, 为2009 年12 月31 日之后结束的财务年度提供了救济。

如果纳税人在某一年度的净利息支出低于EBITDA 应税额的30%,则发生EBITDA 结转。超过部分的EBITDA结转后可以在接下来的五年内使用,当净利息支出超过当前EBITDA 的30%的时候,则可以使用该部分的EBITDA。如果某公司没有向大股东(参与股权超过25%的股东)、关联人或者具有追索权的第三方支付超过10%的净利息支出,而且该公司不隶属于一个集团公司(独立条款,stand-alone-clause),那么利息支出可抵扣限制不适用于该公司。如果某公司隶属于一个集团公司,那么它可以通过使用“例外条款”(escape-clause)使得利息支出可抵扣限制失效。

为此,各个公司的权益对资产比率不得低于集团公司的权益对资产比率两个百分点。该等比较原则上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者根据《德国商法典》(HGB)或《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US-GAAP)得出。只有在向大股东(参与股权超过25%的股东)、关联人或者对大股东有追索权并且独立于集团公司或该等股东关联人之外的第三方支付不超过10%的债务融资的净利息支出的情况下,例外条款才可以适用,这里所说的净利息支出指的是合并财务报表所报告的债项中的净利息支出。

一般来讲,公司的亏损只能被该公司使用,而不能被其股东使用。一次亏损转回仅限于对刚刚过去的上一年度使用,并且自2014 年开始仅限于100 万欧元的额度之内(2014 年之前仅限于511,500 欧元的额度之内)。对亏损后延结转的使用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但每年的使用有数额上的限制:在从应税所得中抵扣100 万欧元之后,亏损后延结转只能抵消剩余应税所得的60% ,各个年份收入中其余的40% 则应当缴税。

就税务目的而言,未使用的亏损原则上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按时结转,它可以根据以上所述规则从未来的应税公司所得或者应税营业所得中抵扣。但是,如果五年之内公司有超过25%的设定股本或者股份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份被直接或者间接地转让给一个收购方或者关联人或者一组已将其利益协调一致的收购者联合体( 有害的股权收购,schädlicher Beteiligungserwerb),则公司的净经营亏损以及亏损和/或利息结转将相应地减少。

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有超过50%的股份在一宗有害的股权收购中被直接或者间接地转让,则公司的净经营亏损以及亏损和/或利息结转将完全丧失。在公司增资扩股,并且股权份额发生变动时,股份被转让给任何此人或者数人,这一规则也同样适用。就这种所有权变更规则是否适用于从2008 年1 月1 起实施的为金融重组(Sanierung)之目的进行的股权转让(金融重组是指在保留公司有关商业组织的同时,避免或者解决有亏损和/或利息结转的公司潜在的或者已经存在的破产、无力清偿或者过度负债)目前在欧洲法院仍是未决案件:因为该等针对财务重组的例外规定被指称违反了欧盟委员会的欧洲国家补助专案。

此外,所有权变更规则也不适用于作为集团内部重组行为一部分的股权转让。这需要收购方和转让方都必须是同一个法人全资拥有的子公司。最后,在公司德国境内缴税隐藏储备金(Stille Reserven)的范围之内,有害的股权收购不会影响到净经营亏损和亏损结转。

公司可以设立联合纳税单位(Organschaft),它通常可以允许在两个独立的应税公司之间进行亏损抵消。但是,这种联合纳税形式通常仅适用于至少在德国设有一常设机构的公司。外国公司,只要其管理机构所在地和注册地都不在德国境内,则仅就其在德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德国公司所得税,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营业税

公司须缴纳德国营业税(Gewerbesteuer),营业税须向公司常设机构所在地所在的地方政府缴纳。营业税的计算基础是该公司的应税收入所得(可返还和减免)。此数额(应税营业额,Gewerbeertrag)乘以联邦基础税率( Steuermesszahl ) 3.5%就得到营业税基值(Gewerbesteuermessbetrag),然后再乘以由各个地方政府所确定的营业税税率(Gewerbesteuerhebesatz)。各个地方政府所确定的营业税税率各不相同,但法律规定的最低值为200%,因此产生的营业税税率为7%。因此,目前包括公司所得税、统一附加税和营业税在内的总税率大概平均为29.8%。来源: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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