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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2016年新《投资法》要点解析

  • 2016.11.28
  • 重点市场介绍
  • 来源:缅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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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5日,在外界的广泛关注下,缅甸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投票通过了新《投资法》(Myanmar Investment Law,MIL)。这部新的《投资法》将2012年颁布的《缅甸外商投资法》(Myanmar Foreign Investment Law,MFIL)与2013年颁布的《缅甸国民投资法》(Myanmar Citizens Investment Law,MCIL)两部法律进行了合并,同时参照国际投资准则以及缅甸与部分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对原法律进行了补充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国内外投资的操作流程,并增加外商投资缅甸的积极性。

本文通过对上述几部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将新《投资法》中的要点进行归纳并与之前相关法律进行初步对比分析(由于新法仍未正式颁布,本文分析仅基于议会通过版法律条文,仅供参考,不作为本事务所的正式意见),便于中资企业客户参考:

新《投资法》的适用范围

众所周知,2012年颁布的《缅甸外商投资法》仅适用于依法获得MIC投资许可的企业及个人,其中包含的条款(如税务减免政策)对未依法获得MIC许可的企业并不适用。然而现实情况是,从企业数量上看,大多数企业(包括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咨询服务公司、物流服务公司、旅游服务公司等)都仅仅依照《缅甸公司法》(Myanmar Companies Act,MCA)依法完成了公司注册,然而并没有申请获得MIC许可,从而也就无法享受《缅甸外商投资法》中包含的诸多优惠政策。

新《投资法》对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法律中包含的所有保护及权利条款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包括在缅投资的外国人、缅甸公民、依照适用法律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实体、分支机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所有在缅甸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企业实体、分支机构,都可以被认定为“投资者”,并且得以享受新《投资法》中阐述的优惠政策。另外,对于在新《投资法》颁布前就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实体、分支机构,也同样适用于新《投资法》。

在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上述投资者也应同时履行新《投资法》中规定的义务。然而,就目前新法草案中的内容看,这些义务条款更多是对之前法律中的义务条款的重述,短期来看不会对现有的公司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然而,对于新法中权利与义务条款的实操情况,还有待法律正式颁布后的进一步观察。

投资许可的审批流程

除了新《投资法》的适用范围外,另一个广受关注的变化就是新法是否能够简化投资许可的审批流程。目前看来答案是积极的,但仍有部分值得关注的问题(在本文后续章节中将进行分析)。

新法中,将投资许可分为了两种类型,即MIC投资许可及批准令。对于战略经营活动(暂无准确定义),大型投资项目(项目规模具体定义不明)、对环境及本地居民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经MIC认定必须依法申请MIC许可的项目,应当依照新《投资法》向MIC提交投资建议书并申请MIC许可。对于除上述情况外,仍需要申请土地长期使用权、并且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项目,则可以通过申请批准令达到目的。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对于规模较小、类型较常规、但又需要申请土地长期使用权的项目(例如小型加工厂),在新法实施前还是必须通过申请MIC许可才得以实施项目。然而,在新法实施后,此类项目只需依法申请批准令即可,并不需要再申请MIC许可,这将大大简化此类项目的申请流程以及MIC的审核时间成本。另外,对于仍需要申请MIC许可的项目类型的详细清单仍没有对外公布;因此,在实操中MIC工作方式的变化,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MIL对比MFIL及MCIL的优劣分析

优势分析:

1.对于规模较小、类型较常规、但又需要申请土地长期使用权的项目而言,审批流程在结构上得以简化;

2.新法在内容上参考了国际投资准则以及缅甸与部分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并且修订了部分不实际或不完善的条款(如不再对外国雇员的比例加以限制等),应用水平较之前更高;

3.对类型不同、地域不同的投资项目的政策予以区分(如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发达程度给予3-7年的免税期),更有利于支持国家重点扶持项目以及偏远落后地区的发展。

劣势分析:

4.土地租赁年限仍为50+10+10年,而不是业界一直呼吁的70年一次性租赁。因此,关于50年租赁期到期后项目的不确定性的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5.根据MIL第九章的规定,对于需要申请批准令的项目,投资人在提交批准令申请时,必须首先从相关机构(常常是政府部门)获取必要的许可或牌照作为申请文件附件一并提交。而目前的情况是,投资人可以将所有申请文件首先提交至MIC,再由MIC分发给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审阅。由此不难看出,新法实施后,MIC作为“一站式服务”的协调者的功能可能将会减弱。当然,实操中MIC也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将流程进一步简单化、合理化,这些因素仍有待观察;

6.新法增加了一些新的不确定因素,比如“投资者在临时停止经营期间负有向雇员支付薪资的义务”,这对于制造业工厂而言比较敏感,可能会在今后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

关于劳工政策

MIL中,删去了MFIL中对外籍雇员比例的限制条款,投资人可以自由地雇佣任何国籍的雇员;也不再强制规定同等条件下外国雇员和缅甸本地雇员的薪水必须一致。此外,在MIL第十六章中,出现了以下新的有关雇主义务的规定:

1.投资人如要停止投资经营活动,必须首先依法对其雇员做出赔偿;

2.投资者在临时停止经营期间负有向雇员支付薪资的义务;

3.投资人必须依法对雇员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工伤、疾病、死亡做出赔偿。

关于税务政策

MIL中,税务政策较之前税务政策的变化可概括如下:

1.MIC可以根据项目特性,决定是否授予项目免税期。新法中将缅甸划分为三个地区,可分别给予3年、5年、7年的所得税免税期;

2.项目获取的利润如在一年内投资在同一项目或其他同类项目中,可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

3.加速折旧的方式得到认可;

4.废除因出口行为获得利润减免50%所得税的政策;

5.增加了外国公民与缅甸公民征收所得税待遇一致的条款;

6.增加了有关出口产品可退还其原材料或半成品进口时已缴税额的条款;

删除了出口商品免营业税的条款;实际上,除了原油等资源类商品,其他出口商品适用的营业税率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