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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8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遏制违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实现管理关口前移,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决定,对招收并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实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

2016.05.04

关于加强全市外派劳务招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有关对外投资企业:为了加强全市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对外劳务市场经营秩序,规避对外劳务风险,防范外派劳务纠纷,维护劳务人员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016.04.27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

商合发[2008]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现就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商务部...

2016.04.13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境外劳务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境外劳务纠纷处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6日

2015.12.08

关于印发《南通市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各相关指定银行: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第2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我市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市商务局、财政局制定了《南通市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

2015.10.16

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

商合函〔2010〕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推进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对外劳务和国内劳务市场,强化政府服务,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处境务工,维护劳务人员合发权益,在充分借鉴各地促进和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商务部、外...

2015.10.16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送《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公共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商办合函〔2010〕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和《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函〔2008〕10号),商务部制订了《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公共机构管理暂行...

2015.10.16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建立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

商合发〔2009〕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驻外使(领)馆:为妥善处理境外劳务事件,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商务部、外交部制订了《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并于2009年6月23日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2015.10.16

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合发〔201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促进外派海员业务健康发展,积极拓展中高端外派劳务市场,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现...

2015.10.15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

商合发〔2010〕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 为全面掌握和及时跟踪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境外突发事件,做好我在外人员的安全权益保护工作,商务部、外交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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