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是什么?
1.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新加坡主要通过《移民法案》、《雇佣法案》、《外国人力雇佣法案》、《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工伤赔偿法案》、《雇佣代理法案》等法律规范其劳动力市场中所涉及的工作准证、劳动关系、外国工人管理、工伤赔偿及职业安全与健康等方面问题。
【工作合同】只要是雇佣双方以书面、口头、明示或暗示等形式共同达成的协议均构成工作合同。
当工作合同中列明的具体工作被完成或达到规定的期限,该合同自动解除。无具体期限的工作合同,签约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签约一方在合约期满前提出终止工作合同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如雇员工作少于26周须提前1天通知;
如雇员工作在26周至2年期间须提前1周通知;
如雇员工作2年至5年期间须提前2周通知;
如雇员工作超过5年须提前4周通知。
工作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
(1)开始聘用的日期。
(2)职位和工作范围。
(3)工作时间。
(4)试用期(如有)。
(5)工资。
(6)福利(例如:病假、年假、产假)。
(7)合同终止,包括通知期。
(8)行为守则(例如:守时、工作时不可打架)。
【工作时间】工人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5天半,即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每两周不超过88小时。工人在雇主的要求下在超过规定的时间以外工作,雇主应该支付工人至少正常工资的1.5倍。包括加班在内的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给付薪水】依据工作合同确定工资,包括工人根据合同完成的超时工作奖金,不包括住宿、水电费、医疗及其他生活福利等。雇主应及时给付工人工资,当月工资应该在第二个月的前7日内支付,当月超时工作奖金应该在第二个月的前14日内支付。雇主支付工人月工资时,可扣除工人未做工日薪、因工人失职造成的钱物损失、向工人提供的食宿费用、提前支付工人的预付款或贷款或多支付的工资以及须由工人支付的所得税。上述扣款一般不得超过月工资的50%。
【中央公积金】新加坡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Central Provident Fund, CPF)来为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中央公积金制度始于1955年,由人力部下属的中央公积金局负责管理运行,新加坡雇主和雇员均有义务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公积金局,由公积金局将收缴的公积金记入会员的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缴纳的比例分别为14.5%和20%,总缴交率为34.5%,2011年3月以后,雇主的缴纳比例上调为15.5%。个人账户分为三部分:普通账户,用于购房、投资、教育支出;保健账户,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症医疗保险;特别账户,用于养老和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支付,一般在退休前不能动用。但外籍雇员无需缴纳中央公积金。
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与中国对新加坡开展劳务输出业务最为相关的法律是《外国工人雇佣法案》。该法案列明了雇用外国工人的条款和条件,规定了对雇主或工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利于维护新加坡特别针对外籍工人所建立的工作准证系统并保护外籍工人的福利。2007年5月22日,新加坡国会审议通过了该法案的修订稿,并将法案更名为《外国人力雇佣法案》。新法案的立法权限较旧法案更为清晰,所规范的内容也更加全面。2012年11月,新加坡对《外国人力雇佣法案》进行第一轮修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加坡对外籍工人实行配额制度,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配额限制,具体见下表。
表3-8:新加坡外劳比例顶限和外劳税标准(2014.7.1-2015.6.30有效)
工作准证种类 | 外劳比例顶限(%) | 外劳税征收标准 | |
实际雇用外劳比例(%) | 外劳税额(新元/人月) 技术工/非技术工 | ||
S准证(S pass) | |||
S Pass (不含服务业) | 20 | ≤10 | 315 |
10-20 | 550 | ||
S Pass (服务业) | 15 | ≤10 | 315 |
10-15 | 550 | ||
工作准证(work permit) | |||
制造业
| 60 | ≤25 | 250/370 |
25-50 | 350/470 | ||
50-60 | 550/650 | ||
服务业 | 15 | ≤10 | 330/420 |
10-15 | 400/550 | ||
25-40 | 600/700 | ||
建筑业 | 搞技术工/MYE指标 | ≤87.5 | 300/550 |
非熟练工种/没有MYE指标 | 700/950 | ||
加工行业 | MYE指标 | ≤87.5 | 300/450 |
没有MYE指标 | 600/750 | ||
造船 | 83.3 | ≤83.3 | 300/400 |
资料来源:新加坡人力部
外国人赴新加坡工作总体环境较好,但劳务人员也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将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考虑清楚,出国前要和新加坡劳务中介协商清楚,以免上当受骗。新加坡主管当局和雇主有权取消外籍工人的工作准证,从准证取消之日起7天内外籍工人必须离开新加坡,否则会受到新加坡《移民法令》的惩罚。为此,到新务工人员必须增强防范风险意识,出国前与派出企业签约规定中介费用的退还条件和比例。
2012年,新加坡推出了新的就业政策,即个人化就业准证(PEP)。个人化就业准证规定:凡在新加坡工作满两年、年薪三万新加坡元(约合1.9万美元)以上,并持有P1,P2或Q1类就业准证的外国公民均可申请个人化就业准证。持此证者在五年有效期内不必因变换工作而重新申请就业准证。此外,若失去工作,仍可继续在新加坡居留六个月,以有机会寻找新工作;而在此前,在新加坡失去工作机会的外籍人士必须在短时间内离境。该政策为新加坡留学生就业提供了保障。
3.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财务风险】根据2011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新加坡雇佣中介法,新加坡劳务中介公司只允许按照雇佣合同或工作准证期限(以较短的为准),每年收取劳务人员1个月的工资额作为中介费,且最多只能收取2个月工资额。如果雇主在6个月内提前解除雇佣合同,新方中介必须退还劳务人员50%的中介费。如果劳务人员自愿提前解除合同或从雇主处离开,新方中介可不退中介费。因此,劳务人员向国内中介、新方中介缴纳任何费用,应及时索取收据,收据上应列明收费项目、数额、公司名称,加盖公章或有公司负责人签字。如无收据,在追索中介费时将面临很大困难。新加坡法律无法解决劳务人员与中国国内中介之间的中介费纠纷,劳务人员须回国后按照与国内中介签订的外派协议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追索中介费。
【治安风险】据了解,新加坡发生了多起中国公民在新加坡租房遭遇诈骗的案件。中方已敦促新加坡有关机构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打击非法中介。同时提醒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选择可靠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避免受骗。另外,中方劳务工人员应当注意交通安全,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使馆方面求助。
【签证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外交、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持有者互免签证的协定》已于2011年2月18日在新加坡签署。双方已完成本国法律程序并确认上述协定自2011年4月17日起生效。协定规定,持有效外交、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和持有效外交、公务护照的新加坡公民,入境缔约另一方如不超过30日,免办签证。上述中新两国公民如欲进入缔约另一方国境并停留超过30日,或以工作、学习或任何赢利活动为目的,应根据缔约另一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抵达缔约另一方国境前申办签证或有关通行证。提醒中方赴新加坡务工人员注意按要求办理相关签证,避免误解签证政策造成的贻误和损失。
【纠纷风险】中国劳务人员来新务工权益受侵害,或与雇主、中介发生劳资纠纷后,应及时到新加坡人力部求助。新加坡人力部处理纠纷需要一定程序和时间,期间中国劳务人员大多须留在新加坡配合调查,特别对一些工伤赔偿、雇主或中介涉及比较复杂违法行为的案件,人力部调查处理所需时间较长。请中国劳务人员做好心理准备,同时在配合调查期间遇到生活和经济困难及时到人力部、新加坡外籍劳务中心、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