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是什么?
立陶宛《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长、工时、加班、工资、休假等均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确定的格式,且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包括合同有关方必须遵守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合同时限,固定工作内容的合同不得确定雇佣时间。此外,雇佣双方必须在合同内明确工作报酬。
【终止合同】立陶宛《劳动法》规定,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方可终止劳动合:
(1)雇佣方破产且不再继续经营;
(2)被雇佣方死亡;
(3)雇佣双方就解除雇佣合同达成协议;
(4)雇佣合同到期;
(5)雇佣方提前通知;
(6)被雇佣方提前通知等。
在被雇佣方无过错的情况下,雇佣方也可出于善意终止雇佣合同。但雇佣方必须在终止雇佣关系前2个月书面通知被雇佣方。
【工作时间】普通工种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个小时,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标准的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6天。
【加班】雇佣方可要求被雇佣方加班工作,但加班时间不得超过连续两天总计4个小时,或每年不得超过120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年180个小时。
【工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00欧元。加班工资至少应为正常工资的1.5倍以上。
欧盟以外国家的非立陶宛常驻人口可在立陶宛临时工作,但必须得到立陶宛劳动交易所颁发的劳动许可。欲在立陶宛工作3个月至半年的外国公民必须获得临时居留许可。外国公民可向立陶宛各驻外使领馆申请居留许可,已合法进入立陶宛境内的外国公民可直接向立陶宛内务部下属的移民局提交申请。持有立陶宛短期访问签证的外国公民不能申请居留许可。
除特殊情况外,与外国公民签署的劳动合同必须于合同签订起3日内报立陶宛劳动交易所登记备案。外国公民在立陶宛工作内容亦不得超出工作许可所规定的范畴。
立陶宛引进外籍劳务人员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如下:立陶宛用人单位在雇用非欧盟国家的劳务人员之前,应在欧盟统一的劳务网站上刊登相应岗位的人员招聘信息,如1个月内无欧盟国家公民应聘,可向所在地劳动交易所为拟雇用的非欧盟国家劳务人员申请劳动许可。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许可应在申请表上注明劳务人员的工种和职位,该劳务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年,有关职称和技能证明需要经过认证。立陶宛劳动交易所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立陶宛劳动市场的供求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劳动许可。劳动许可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后外来劳务人员需出境重新申请。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立陶宛劳动交易所有权取消劳动许可:以欺骗手段获得劳动许可;获得劳动许可后一个月内雇主与外来劳务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劳务人员超出劳动许可范围从事其他工作;雇主与外来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被撤销或失效等。立陶宛劳动交易所取消劳动许可后应在7天内将这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外来劳务人员和立陶宛移民局。
立陶宛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民众对引进外籍劳工态度较为保守消极。入盟前,立陶宛曾规定每年引进外来劳务人员的限额为1000名。入盟后虽然取消了限额,但在办理居留、签证和劳动许可等方面控制较严,手续较为繁琐,审批时间较长。如申请所需文件均需翻译成立陶宛语,并要进行公证或认证,劳动许可和工作签证的审批时间可长达半年,加之立陶宛国内对外籍劳务需求有限,且立工资水平远低于欧盟发达国家,这些都是影响外籍人员赴立陶宛工作的不利因素或潜在风险。
立陶宛负责劳动市场监管援助事务的机构为劳动交易所,隶属于立陶宛社会保障与劳动部。该所网址为:www.ldb.lt,电话:00370-5-2360793,传真:00370-5-2360788,电邮:info@ldb.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