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波兰的工作许可如何办理?
1.主管部门
外国人工作许可主管部门是各省省督府的劳动社会政策部门及所属地区各地方办事处,在马佐夫舍省为华沙劳动局及该局在本省各地的分支机构。
【许可种类】工作许可有以下几类:
A类:与办公地在波兰境内企业签署劳动协议的外国人;
B类:为登记企业法人从事管理工作的外国人;
C类:为外籍雇主工作且一年内的工作时间超过30天的外国人;
D类:为外籍雇主工作(但该雇主在波兰境内不拥有分公司、工厂、或其他形式的组织活动),且从事临时性或偶然性出口服务的外国人;
E类:为外籍雇主工作,在波兰境内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从事B-D类型以外工作的外国人。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的三种情况:
(1)通常不得超过3年,到期可延长;
(2)雇员超过25人以上公司的外籍董事会成员在委派期内最多可获得5年的工作许可;
由境外雇主派遣从事外派劳务活动的外国人,省督根据派遣期发放劳动许可。
【许可拒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省督可拒签工作许可:
(1)申请中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信息或添加含有虚假数据的文件;隐瞒事实真相、使用伪造文件;
(2)未达到相关条款要求;
(3)经法院判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规被判有罪或被在认定有罪之后的两年期内;
(4)违反刑法、工作许可签发相关规定或犯有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行为的自然人或受该自然人管理的机构;
(5)受雇外国人不符合招聘条件或资质要求;违反有关工作许可签发程序;
(6)受雇外国人在不受波兰欢迎人员名单之列。
【许可撤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省督可撤销已发放的工作许可:
(1)与签发许可相关的理由和证明发生变更;
(2)签发许可的理由不复存在;
(3)雇主未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4)外国雇员不再满足相关条款要求;
(5)外国雇员中断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
(6)获悉外国雇员被列入不受波兰欢迎人员名单。
【申办费用】主要有以下几项:
(1)申办3个月的工作许可-50兹罗提;
(2)申办3个月以上的工作许可-100兹罗提;
(3)申办以从事出口服务为目的工作许可-200兹罗提;
(4)申办工作许可延期-以上相关额度的50%。
【办理期限】根据波兰《行政诉讼法》,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对工作许可(包括承诺函)的审批期限为自申请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工作许可由波兰雇主(波兰企业自己雇用外国人)或外国雇主(波兰企业以进口外国公司劳务的形式使用外国人)向波方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劳动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并考虑当地市场状况后,如符合条件,可签发工作许可。
工作许可申请表格及相关文件和证明主要包括:
(1)国家注册法院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或从事经济活动的证明;
(2)工作许可的缴费证明;
(3)有效护照复印件;
(4)外国人专业技能确认文件(由宣誓翻译译成波兰文);如果雇主对工作人员有更高的要求,可以要求外国人提供确认其受教育水平的文件,包括:资格、学历和认证证书等;
(5)公司协议复印件(包括协议及之后的修订);
(6)REGON统计号;
(7)波兰社会保险公司出具的雇主没有拖欠员工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8)税务局出具的雇主没有拖欠税款的证明;
(9)招聘声明及县长评估(发布招聘声明,向县劳动局通报招聘岗位,在EURES上公布的招聘公告,县长要对雇主的人员需求及当地劳动市场情况做出评估);
(10)雇主关于最近12个月遵守劳动法和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的声明。
如由他人代办,需提供雇主全权委托书原件;
(11)国家刑事注册信息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12)如果外国人有波兰居留权,还应提交短期居留许可(如果在递交工作申请时有该居留许可)和外国人的居住登记证明;
(13)如果工作申请涉及“在波兰的关键岗位”,如商法中的合伙人或股东,或外国人在董事会任职,则还应提交:
①任命外国人担任公司重要职位的决议;
②公司最近12个月内纳税证明;
③如果公司亏损,应说明具体原因,如:由于投资或技术转让,或是用于创新和创造新的工作岗位;
④涉及关键岗位时,要提供外国公司至少1年内在该岗位雇佣人员的情况;
⑤外国人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