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引进劳务政策
一、波兰不鼓励引进劳务
波兰对引进外籍劳务实行工作许可和工作签证管理制度,无鼓励引进劳务的相关政策。外籍劳务人员在波务工,通常需先获得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工作许可,再藉此向波驻外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签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工作许可有效期。
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波兰关于外籍劳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外国人法》、以及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发布的《关于对在波兰共和国完成由外国雇主提供的出口劳务涉及的外国人签发劳动认可和许可的令》、《关于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领土从事的工作领域限制令》、《关于从事劳动的外国人无需获得工作许可的法令》等。
三、主管部门
(一)劳动和社会政策部
中央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起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是波兰劳工事务最高主管部门。
(二)地方劳动部门
各省省督办公室设有劳动和社会政策管理部门,省内各地则设有地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劳动就业和劳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其中,外国人工作许可应由省督签发。
(三)劳动监察局
国家劳动监察局及其位于各省的分局主要负责劳动保护事宜。
四、申请工作许可
(一)工作许可的类型
A类:与办公地在波兰境内企业签署劳动协议的外国人
B类:为登记企业法人从事管理工作的外国人
C类:为外籍雇主工作且一年内工作时间超过30天的外国人
D类:为外籍雇主工作(但该雇主在波兰境内不拥有分公司、工厂、或其他形式的组织活动),且从事临时性或偶然性出口服务的外国人
E类:为外籍雇主工作,在波兰境内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从事B-D类型以外工作的外国人
(二)需申请工作许可的情形
1、根据与雇主签署的协议,须在波兰领土工作,且雇主的总部、居住地或分公司、工厂或其他形式的有组织活动场所位于波兰领土;
2、在法人公司或资本公司董事会中担当职务,且在波兰连续12个月内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
3、受雇于外国雇主,并在与外国雇主签有长期合同的基础上被派往波兰分公司、工厂或下属公司等,在波工作时间全年超过30天;
4、受雇于外国雇主,该外国雇主在波兰未设立分公司、工厂或其它形式的活动场所,但被派往波兰从事临时性或外派劳务性质的工作;
5、受雇于外国雇主,并被派往波兰从事上述2-4项以外的工作,且工作时间在连续6个月内超过3个月。
(三)申请程序
工作许可由波兰雇主(波兰企业自己雇用外国人)或外国雇主(波兰企业以进口外国公司劳务的形式使用外国人)向波方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劳动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并考虑当地市场状况后,如符合条件,省督可签发工作许可。
(四)申请所需文件
1、国家注册法院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或从事经济活动的证明;
2、工作许可的缴费证明;
3、有效护照复印件;
4、外国人专业技能确认文件(由宣誓翻译译成波兰文);如果雇主对工作人员有更高的要求,可以要求外国人提供确认其受教育水平的文件,包括:资格、学历和认证证书等;
5、公司协议复印件(包括协议及之后的修订);
6、REGON统计号;
7、波兰社会保险公司出具的雇主没有拖欠员工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8、税务局出具的雇主没有拖欠税款的证明;
9、招聘声明及县长评估(发布招聘声明,向县劳动局通报招聘岗位,在EURES上公布的招聘公告,县长要对雇主的人员需求及当地劳动市场情况做出评估);
10、雇主关于最近12个月遵守劳动法和就业促进和劳动市场机构法的声明;
(五)工作许可办理期限
根据波兰《行政诉讼法》,各地劳动主管部门对工作许可(包括承诺函)的审批期限为自申请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六)不需申请工作许可的情形
1、欧洲经济区(EEA)和瑞士公民及其家属;
2、拥有永久居留许可的人员;
3、拥有在波兰获得欧盟长期居留许可的人员;
4、拥有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获得欧盟长期居民身份的人员,且该人员获得在一定时期内与工作或经济活动相关的居住许可;
5、借助临时保护或拥有宽容居留许可的难民;
6、在个别条款中(如波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2009年2月2日颁布的《关于从事劳动的外国人无需获得劳动许可的法令》)规定可免除工作许可的人员,其中包括:
-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外语教师;
-(在欧盟内工作四年以上的)土耳其公民;
-在波兰高中完成学业的毕业生;
-文化教育交流人员;
-拥有雇主有意聘用的证明,在地方劳动局有登记,且在商务移民领域同波兰有合作的邻国公民;
-同欧盟签订有人员自由流动协议的国家公民。
应注意的是,无须获得工作许可并不等于不必获得合法工作的签证。外国人在递交签证申请时应同时附上雇主有意在波兰聘用该人员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