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国劳务专栏   /   各国引进劳务政策   /   阿联酋

阿联酋劳动法

  • 2015.09.23
  • 阿联酋
  • 来源:南通市对外经济贸易局
  • 作者:
  • 阅读:
  • 打印

(一)简介

阿联酋《劳动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为"联邦法案80年第8号"。阿联酋的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宣称此法在保护劳方权益方面可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并引以为荣。但同其它阿联酋法律一样,对本国公民都提供最多的权益和便利。

劳动法》共分十二个部分,193个条款,即:

第一部分定义与总则(条款1-8)

第二部分对工人、青少年和妇女的雇用条款(条款9-34)

第三部分雇用合同与报酬(条款35-64)

第四部分工作时间与休假(条款65-90)

第五部分工业安全、预防措施、健康与社会保障(条款91-101)

第六部分处罚条例(条款102-112)

第七部分解除雇用合同(条款113-141)

第八部分有关补偿职业病与工伤事故的规定(条款142-153)

第九部分劳方的集体质询(条款154-165)

第十部分对劳方的监督管理(条款166-180)

第十一部分处罚(条款181-186)

第十二部分总结(条款187-193)

(二)《劳动法》各部分内容概述:

第一部分:定义与总则

条款第1条:工资的定义是:根据劳动合同付给雇员的劳动报酬,可以付现金或实物,可按年、月、周、日、小时、计件或按生产任务计付。工资应包括生活补贴。如果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制度或企业惯例规定对雇员的良好表现所给予的奖金包括在工资内,那么奖金应视作是工资的一部分而不是馈赠。基本工资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工资,不包括任何形式的生活补贴。

条款第2条:总则中规定,有关劳务登记、合同等文件都要用阿拉伯语为书面语。如附带其它语言的文本,则应以阿文文本为准。

条款第3条:《劳动法》的有关条款不适用于:

1.联邦、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官员、工作人员和雇员;

2.军队、警察与保安人员;

3.私人雇用的佣人等;

4.农业、种植业的雇员,但不包括从事农业品加工业和长期从事与农业有关的农机操作和维修的雇员。

条款第6条:本法涉及劳动争端的条款不带任何偏见。无论是雇主、雇员或任何其它方受益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他们都有权依据本法向有关劳动部门提出申诉。主管的劳动部门应召集发生争端的双方,采取必要措施,友好地解决争端。若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主管的劳动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二周内提交有关法庭。在提交的文件中应有一份关于争端的备忘录,概述争端的情况、当事双方各自所持意见和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庭在收到申诉后三天内,应决定举行该案件听证的时间,并通知双方。法庭可传唤劳动部门的代表到庭解释所提交的备忘录。在任何情况下,依据本法索赔应在到期的一年内交付。所有的案件都应按本条款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二部分:对工人、青少年和妇女的雇用条款

第一章:对工人的雇用规定

条款第9条:对于阿联酋公民,工作是一项固有的权力,而非本国公民只有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才能在阿联酋工作。

条款第10条:没有适宜的本国公民可胜任的工作,应优先考虑别的阿拉伯国家的公民,其次是其它国籍的公民。

条款第13条:非本国公民必须经劳动部同意,发给工作许可证才能在阿联酋工作。

条款第15条:如果非本国公民有以下情况,劳动部有权取消其工作许可证

1.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找到工作;

2.不符合工作许可证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3.如果有适合的阿联酋公民可以替代,那么在非阿联酋公民合同期满后或工作许可证到期后,劳动部有权终止其工作许可证。

条款第17条:任何个人或团体只有凭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颁发的许可证才能招募非阿联酋国籍的工人,而许可证只颁发给阿联酋公民或是被认为有必要的人。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持证人受到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对青少年的雇用

条款第20条:雇用15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是违法行为。

条款第23条:青少年不能在夜间工作,"夜间"指不少于12个连续小时的一段时间,包括从晚八点到第二天清晨六点。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