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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外派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

  • 2019.07.10
  • 出国常识
  • 来源:南通外派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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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签订外派劳务服务合同是出国劳务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签订外派劳务服务合同,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外派企业的经营资格

签订合同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公司是否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我们可以通过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录,或直接咨询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凡是正规的外派劳务企业,商务部门都有备案。

二、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未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违约责任。

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四)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

(七)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八)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九)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

(十)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

(十一)违约责任。

因此,签订合同时,我们要充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明确自身地权力和义务,特别是上述关系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

三、认真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应当信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作为当事一方,我们应当认真履行合同。如果我们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我们可以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协助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

相反地,如果我们在出国劳务过程中,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外派企业也可以要求我们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争议的处置

事实上,外派劳务合同签订后不能履行或提前终止的情况经常发生,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也会因此产生矛盾争议。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如果履约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比如,劳务人员生病、发生意外事故不能履约,企业倒闭,自然灾害等等,这种情况下导致合同终止,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如果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终止,比如,外方雇主工作条件恶劣、克扣加班工资等因素,导致我们无奈放弃合同,我们应当收集并妥善保存所有对我们有利的证据资料,为诉讼做准备。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外方雇主按照当地劳动法标准支付工资,只是没有加班安排,导致我们收入不高,这种情况下我们放弃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外方雇主和外派企业均不存在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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