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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 2015.09.15
  • 扶持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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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境外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根据当年实际投资额(厂房、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投入)给予支持。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上限

补助最高限额(万元)

新设、增资、并购的境外矿产资源、农林牧渔业领域合作企业,当年实际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

5%

300

新设、增资、并购营销机构或并购国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科技企业、知名品牌,当年实际投资200万美元以上

5%

300

新设、增资、并购的境外研发中心产生重大技术突破、形成自有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的,按权威机构评估价值

5%

300

从事国际产能合作的境外投资项目,当年实际投资200万美元以上

3%

200

当年确认的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和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确认前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方实际投资额

20%

800

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和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

20%

800

进入园区投资的我省企业,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

5%

300

(二)对外投资合作保险项目。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上限

补助最高限额(万元)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实际投资,或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正在实施,且参保江苏省“走出去”重点项目政治风险统一保障平台的(免申报)

80%

 

对我省企业外派人员经“江苏省出国劳务管理与服务系统”审核备案并投保“江苏省出国外派境外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免申报)

80%

 

“走出去”过程中为承接境外总承包、“交钥匙”工程项目投保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租赁保险(免申报)

40%

500

 

(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包大项目。对已开工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大项目,根据项目合同金额分档给予补助,对我省企业联合承揽境外大项目,合同额可合并计算,补助额按其实际承揽份额计算。

项目合同额(万美元)

补助最高限额
(万元)

1、除房屋建筑、交通运输建设(不含高铁、地铁、轻轨项目)、水利建设(不含水处理和海水淡化)外的新业态工程项目;

2、“一带一路”新兴市场国家(波兰、马其顿、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亚美尼亚、立陶宛和爱沙尼亚)工程项目

≥500,≤3000

30

>3000,≤5000

70

≥3000 

30

≥5000

70

 ≥10000

150

 ≥30000

500

(四)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补贴。对企业当年支付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等费用给予不超过8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五)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企业运保费补贴。对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过其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当年带动出口(非企业贸易行为)超过5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保费补贴;带动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保费补贴。

(六)中介服务费用补助。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承包大项目业务过程中,委托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且对外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已顺利签约、实施,给予其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20%的补贴,每个企业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委托省内律师事务所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包括尚未实际派出的)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救济,补助其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上限不超过3万元。

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地在“一带一路”国家的,或主体被确认为我省国际化企业培育主体的,除第(五)条之外,补贴比例不变,补助最高限额可上浮30%。

    二、申报条件

1. 项目执行期间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之间。

2. 申报企业(单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或取得相关资质。

3. 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报。当年实际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从事国际产能合作的境外投资项目、承包工程保函补贴项目由市、县财政、商务部门根据本指南条件、标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于2015年5月25日前(以送达日为准)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扶持资金。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