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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通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 2015.09.15
  • 扶持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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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1、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

对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积极开拓本企业以往未涉及的国家(地区)市场,完成年度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分别达到200万美元、8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承揽境外承包工程

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承揽境外承包工程,履约后完成的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下同)、4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15000万美元和30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和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与中央企业联合分包境外工程,对单个项目合同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贴3万元。

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直接承揽境外总包工程,对单个项目合同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贴5万元。

鼓励具有援外资格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直接承揽援外工程项目,对单个项目 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贴4万元;超过5000万元(含)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贴8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智力型、技术型对外劳务合作

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外派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劳务人员,比上年新增派1人给予补贴300元;如系外派会计、护士、IT专业人才、海员、机电一体化、厨师等中高端劳务,则每新增派出1人加成补贴200元。

4、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

对经批准到境外从事加工贸易、技术研发、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贴。其中,年度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的补贴5万元;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的补贴10万元;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的补贴20万元;投资额在800万美元以上(含)的补贴30万元。

如从事境外石油、天然气、矿产、木材、农业、渔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企业,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加成20%给予补贴。

对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补贴。

5、鼓励企业“走出去”带动出口

对经核准投资境外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劳务合作企业,按中方实际带动本地产品出口实绩,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取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其项目需经商务部门审查备案,并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取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中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企业需在项目所在国家(地区)依法注册、登记和备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申请外经扶持项目的单位必须是近两年内无违规违法行为、无重大境外劳务纠纷的单位。

(二)申报时限。申报项目必须是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要求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填写《南通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经项目)申请表》,提供2014年推进外经企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书面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补贴项目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申请补贴的依据和金额等内容),同时,下列项目还需提供申报材料明细资料。

(一)开拓承包劳务新兴市场奖励需提供:

1.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商务部分、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如系外文的翻译成中文;

2.经我驻在国使馆经商处(室)确认的项目执行报告(附后);

3.商务管理部门项目审查件(复印件)。

(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补贴需提供:

1.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商务部分(复印件)(核对原件),如系外文的翻译成中文;对于特殊国家的政府项目,其投标函与中标通知书可视为项目合同,需驻外经商机构出具证明;

2. 投议标许可复印件;

3.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商务管理部门项目审查件(复印件);

5.经我驻在国使馆经商处(室)确认的项目执行报告(附后);

5.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营业额统计数据、援外项目招投标文件等。

(三)申请智力型、技术型劳务合作补贴需提供:

1.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翻译成中文;

2.商务管理部门项目审查件;

3.外派劳务人员名单、学历证书以及护照号码或海员证号码;

4.劳务人员前往国家签证复印件或劳务人员出境证明复印件、工作许可复印件;

5.劳务人员护照出境记录复印件。

(四)申请境外投资补贴需提供:

1.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如系外文的翻译成中文;

3.境外企业的资金、实物(设备)投入证明,其中,资金汇出的,提供外管、银行出具的购汇支付凭证复印件;实物(设备)投出的,提供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复印件;

4. 资金、设备在境外实际使用形成固定资产和各项费用支出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购建固定资产和费用支出的有关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复印件;

5. 赴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表回执复印件;

6. 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费发票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7. 境外项目进展情况现场照片等资料

(五)申请“走出去”带动出口奖励需提供:

⒈ 本年度和上年度(2014年和2013年)出口产品出口额的海关证明;

⒉ 经会计师事务所查证的企业购进本地产品出口实绩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