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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 2015.10.10
  • 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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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0号

(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