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的几点说明
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
按照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近期全面开展2015年度境外投资项目统计年报工作,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统计法》、《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填写统计年报、月报是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是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和扶持政策的前提条件,未履行申报年报义务的企业将予以通报和统计执法。请各企业及企业领导高度重视年报申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截止日期
请于2016年6月24日前上报相关年报数据,未按时上报的企业将不予补报。企业因未上报年报导致无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自行负责。
填报路径
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须通过CA电子钥匙,插入电脑USB接口后,登陆“南通走出去服务网” —“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 —“在线办事”—“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统计类”—“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后填报年报。年报为每年一次(每年5月-6月)
提示:关于电子钥匙的申领及更新,登陆国富安网站(www.gfapki.com.cn)点击左侧“电子钥匙申请和更新”链接项下“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咨询电话010-58103599,传真010-67800202。
填报方法
1、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进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 —“统计类”—“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管理”,在线填报;
2、有农业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除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填报—统计类—对外直接投资—年报管理外,还需填报—统计类—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年报统计;
3、有文化与相关产业对外投资的企业,除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填报—统计类—对外直接投资—年报管理外,还需填报—统计类—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年报管理。
4、有矿产资源和国际产能合作的企业,除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填报—统计类—对外直接投资—年报管理外,还需填报—统计类矿产资源和国际产能合作专项调查。
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1、请负责填报年报的企业人员(财务人员或海外部人员)秉持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填报,切勿因乱报、错报、漏报数据导致无法申请专项资金。填报过程中确实不明白的问题请及时咨询我工作人员;
2、需要填报年报的企业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获得“对外直接投资批准证书”并已开展对外投资业务,且在境外企业持股达到或者超过10%的对外投资企业。若正在筹备中或尚未外汇汇出的企业或机构不需要参加2015年度年报;
3、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表为集团公司合并报表数据(如反应A集团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财务状况的年报表应为合并报表数据);若A集团下属相关B公司也有对外投资行为,则该B企业不要需要填报此表。但A集团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无对外投资,而B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了对外投资,则B公司需要填写此表。
4、境外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表必须填报权益收入和债务收入两部分
5、涉及境外企业最终返程投资到中国内地企业(持股大于等于10%),必须填报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表。
6、成员企业间的债务工具情况表不需要填。
7、境外公司财务报表数据按最新一年的财务报表为准(部分境外国家地区财务报表为6月份之后,则以上一年度为准);
8、填报年报过程中,关于指标定义等问题可下载2014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请详细参阅填表说明及弄清主要指标概念后填报,切勿漏报、错报;
9、请各单位填报人员在填报时注意各表的计量单位,切勿错报。
除上述年报工作需在2016年6月24日前完成外,在此友情提示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工作人员关于月报的一些注意事项。月报为每月5日前完成对上一个月的月度数据填报。若上一个月没有外汇汇出的企业无需填报,也不用做零申报。
1、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进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 —“统计类”—“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月报管理”,在线填报;
2、通过并购实施对外投资的企业还需在“统计类”—“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投资并购事项”中完善信息,并每月填报月报。
3、在境外建立合作区的企业还需在“统计类”—“对外直接投资”—“境外经贸合作区”中完善信息,并每月填报月报。
4、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的项目还需在“统计类”—“对外直接投资”—“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中完善信息。(2015年新增项)
5、有境外企业返程投资行为的企业还需在“统计类”—“对外直接投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中完善信息。(2015年新增项)
6、有农业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除完成上述要求外,在“统计类”—“对外直接投资”—“农业对外投资合作”中填报月报。
联系方式:
外经处 袁敏敏 电话:85115237 QQ:762226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