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走出去”政策介绍

  • 2015.09.21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 来源:南通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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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对外投资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增强服务、促进和保障力度。2009年3月,商务部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从以行政审批为主向服务和管理转变,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审批程序,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2009年4月开始,陆续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联合外交部、发改委定期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站可查询166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介绍);积极签订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双边税收协定等多种措施,消除企业对外投资中的障碍(目前,我国已于130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东盟、智利、新西兰、哥斯达黎加等1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区协定。签订双边税收协定95个);2011年初,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更加便利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财政部还安排专项资金,制定“走出去”扶持促进政策。同时,省、市地方政府也制订了支持本地企业“走出去”的具体措施,引导鼓励企业“走出去”。在这里就有关政策简要介绍如下:

(一)扶持促进政策

1.外经合作专项资金

2005年12月,财政部、商务部出台了财企〔2005〕255号《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一般每年5月两部布置具体的申报工作。

2014年8月,财政部、商务部出台了《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目前采用切快到地方的办法,近期,江苏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中,对全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开展业务予以支持:

(1)前期费用补助

前期费用是指企业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①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提供);

②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包括够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提供);

④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即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费、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⑤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表述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按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上限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用补助

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

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具体类别和支持比例比照境外农、林、渔合作项目执行。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补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境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80%予以补助。(免申报,由省级政府采购统一采购,人保牵头具体实施)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

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企业派工作人员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给予直接补助,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财行〔2001〕73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5)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费用补助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当地商务部门备案的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每人补助500元。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费用

对开展外派劳务业务的对外劳务合作和承包工程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开具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费用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万元

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50%的资助。

贷款贴息

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包括原境外加工贸易贷款贴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中俄森林资源采伐与木材加工合作项目贷款贴息。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对项目实施地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在保持补贴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最高限额可上浮30%。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投资合作各类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中俄森林资源开发项目扶持政策(★)

2002年,商务部、财政部外经贸计财发〔2002〕425号《关于印发中俄森林资源采伐和木材加工合租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就合作项目在国内银行取得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在此基础上,2007年8月,商务部、财政部出台了商财发〔2007〕312号《关于调整中俄森林资源采伐和木材加工合租项目有关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起,企业开发利用俄罗斯森林资源,对原木按每立方米给予20元的资助,对锯材按每立方米给予30元的资助,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2010年5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财企〔2010〕87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商务厅苏财规〔2011〕4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进出口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予以支持。

(1)境外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对企业进行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按50%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限额2万元;

(2)国际市场分析,企业借助省级以上专业机构,完成有关市场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企业发展的分析研究报告。对专业机构提供的产品市场营销分析报告或境外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最高限额1.5万元;

(3)境外投(议)标。企业在境外开展成套设备(大型单机)、对外承包工程和大宗商品采购等投(议)标过程中,发生的标书购置费、项目设计费、考察及调研交通费按70%的比例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最高限额2万元。

5.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2015年4月,江苏省财政厅、商务厅印发苏财工贸〔2015〕39号《关于2015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其中,有关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内容修订如下:

(1)境外投资项目补助

新设、增资、并购境外矿产资源、农林牧渔业领域合作企业,当年实际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设立、增资、并购营销机构或者收购国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知名品牌,当年实际投资200万美元以上;或新设、增资、并购境外研发中心产生重大技术突破、形成自有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的,按权威机构评估价值均按不超过5%,最高300万元补助。从事国际产能合作的境外投资项目,当年实际投资200万美元以上,一般按不超过3%,当年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补助;当年确认的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和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确认前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0万元;已确认的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和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不超过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0万元;进入园区投资的江苏企业,按不超过当年实际投资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予以补助。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包的大项目给予奖励

已开工实施的单个项目合同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奖励不超过30万元(新业态工程企业和“一带一路”国家承揽的项目合同额放低至5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奖励不超过70万元(新业态工程企业和“一带一路”国家承揽的项目合同额放低至3000万美元);已实施的单个项目合同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已实施的单个项目合同额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联合承揽境外大项目的,合同额按其实际承揽份额计算。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补贴,对企业支付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等费用给予不超过8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单个保函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

中介服务费用补贴。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包大项目业务过程中,委托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且对外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已顺利签约、实施,给予其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的20%的补贴,每个企业上限不超过50万元。

以上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地在“一带一路”国家的,或主体被确认为我省国际化企业培育主体的,补贴比例不变,补助最高限额可上浮30%。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企业运保费补贴。对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过其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当年带动出口超过5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保费补贴;带动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保费补贴。

走出去”项目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标准。对省内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为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承接境外总承包、“交钥匙”工程项目投保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租赁保险,按实缴保费的40%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对我省企业外派人员经“江苏省出国劳务管理与服务系统”审核备案并投保“江苏出国外派境外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80%的保费补助。

外经贸企业参加商务部主办、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统一组织的东盟博览会、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厦门洽谈会等,对其摊位费用予以全额资助。

另外,对于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项目省级商务发展基金以注资的形式解决企业境内外贷款融资问题,促进项目健康发展。

市级外经扶持政策

(1)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

对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积极开拓本企业以往未涉及的国家(地区)市场,完成年度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分别达到200万美元、8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承揽境外承包工程

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承揽境外承包工程,履约后完成的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下同)、4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15000万美元和30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和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与中央企业联合分包境外工程,对单个项目合同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贴3万元。

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直接承揽境外总包工程,对单个项目合同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贴5万元。

鼓励具有援外资格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直接承揽援外工程项目,对单个项目 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贴4万元;超过5000万元(含)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贴8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智力型、技术型对外劳务合作

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外派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劳务人员,比上年新增派1人给予补贴300元;如系外派会计、护士、IT专业人才、海员、机电一体化、厨师等中高端劳务,则每新增派出1人加成补贴200元。

(4)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

对经批准到境外从事加工贸易、技术研发、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贴。其中,年度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的补贴5万元;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的补贴10万元;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的补贴20万元;投资额在800万美元以上(含)的补贴30万元。

如从事境外石油、天然气、矿产、木材、农业、渔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企业,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加成20%给予补贴。

对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补贴。  

(二)退税和税收政策

1.境外投资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从国内采购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境外投资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双边税收协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另外,国内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的所得在非居住国得到优惠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而给予抵免的一种税收措施,是税收抵免的延伸。)

(三)外汇管理政策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汇发〔2009〕30号《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

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境内机构不再事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境外投资额不再受企业净资产50%的比例限制。

境内机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然后即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外管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境内机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需要向境外支付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可在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投资总额的15%内,持有关材料向外管局申请汇出。

③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

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可以保存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2.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规定

2009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汇发〔2009〕24号《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

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境内企业净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境内企业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境内企业在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3.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管理规定

2011年1月,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2011〕第1号公告《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商办合函〔2011〕24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通过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业务。

(四)境外投资核准政策

根据国家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备案和核准,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关备案和核准事项如下:

1.需核准项目及核准程序

(1)需要核准的项目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中敏感国家和地区指未与我国建交和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主要指涉及限制类进出口的产品和行业。

(2)核准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②《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③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④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除核准以外绝大部分项目均为备案项目

除上述重点核准以外的绝大部分项目,由省级商务部门履行一般核准程序。境外投资企业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站(http://fec.mofcom.gov.cn)“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申请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县(市)区商务局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备案,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目前中方协议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项目均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介绍仅供参考,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如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服务,可直接与我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联系,电话:85115236、85115234有关政策和核准流程可浏览南通市商务局网站,网址:http://swj.nantong.gov.cn/网上办公。

(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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