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项目工程设备进出口,如何防控海关法律风险?

  • 2017.05.02
  • 设备材料进出口指南
  •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 作者: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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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当事人某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在巴西中标某石油工程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该公司出口型号为“DGY”的旧吊管机12台,申报商品编码为84269900(其他起重机械),价值为3085000美元,贸易方式为对外承包出口(监管方式3422)。但是,上述设备在暂时出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并未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时至2014年11月20日,当事人委托报关行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上述设备(以旧机械设备进口),申报商品编码为84269900(关税税率为6%),申报价值为1689000美元。

经海关查验并确认,上述设备应归入商品编码84264910(履带式自推进起重机械,关税税率8%),在影响海关征收24.68万元税款的同时,还影响到了许可证管理。有鉴于该企业的申报不实行为,海关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的规定,该企业被处以13万元罚款。

重点分析

本案的重点不是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违规,也不是海关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更不是处罚幅度是否合理,而应是——企业在选择贸易方式时的合理性问题。

贸易方式选择不合理

如果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可以申请出口退税款300万元(按15%的退税率计)。而且,当事人出口后不需要再复运进口,也不需要承担复运进口的运输成本、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成本共计400万元,更不需要承担因进口申报错误而被海关处罚和补税的法律风险。

另外,如果本案不是起重机械,而是挖掘机或者其他工程机械,用了5年之后,机械损耗后的残值可能很小,更没有复运进口的价值。

因此,本案当事人选择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可能更加合理。

超期后未申请延期

当事人选择对外承包出口,但设备滞留境外长达5年之久,却未向海关申请延期。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对外承包出口的工程设备应当在项目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内办理复运进口手续,复运进口按退运货物监管(监管代码为4561);如出口设备超过项目合同期限后仍需滞留境外,则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过项目合同期限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按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一般贸易进口法律风险大

工程设备对外承包出口再进口时,如果按规定以退运货物方式申报进口,海关对该货物的价格和归类问题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但如果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企业面临的进口旧机械设备海关审价、归类审核和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审核风险较高,涉及价格、归类和许可证申报不实的,将分别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三)项的规定,处漏税额30%-200%的罚款,或处涉案货物价值5%-30%的罚款。

工程设备出口的海关监管方式

对外投资项目的工程设备出口,企业可选择一般贸易出口、对外承包出口或暂时出境。

一般贸易出口

如果按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工程施工结束后不再复进口,直接留在国外用于其他工程项目,或者转让给其他企业。

适用条件:适合于工程项目施工期限较长,施工结束后设备已经老旧,复运进口价值不大,或者企业在该地区还有其他工程项目有待施工,或者转让给其他企业。

出口结汇:一般贸易出口,工程设备出口后需要办理出口结汇,用于外汇核销。

出口退税:选择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进出口企业可以凭出口报关单和国内增值税发票,向国税部门依法申请出口退税。

对外承包出口

对外投资项目的工程设备出口,一般情况下,海关按对外承包出口贸易方式对出口货物予以监管,项目合同期限届满后复运进境,以退运货物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

适用条件:适合于工程项目施工期较短,施工结束后设备还比较新,本企业在国外又没有其他工程项目,或者施工结束后转让给其他企业的机会较小。

出口结汇:对外承包出口不需要办理出口结汇手续。

出口退税:对外承包出口,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待遇。

暂时出境

根据《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12号令)第三条(十一)项规定,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属于暂时出境货物范畴,海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告均没有排除性的规定。笔者认为,根据上述海关总署的规章,企业可以办理暂时出境手续。因此,从合法性的角度,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工程设备可以办理暂时出境。

适用条件:适合于工程项目施工期较短,施工结束后设备还比较新,本企业在国外又没有其他工程项目,或者施工结束后转让给其他企业的机会较小。

出口结汇:对外承包出口不需要办理出口结汇手续。

出口退税:工程设备暂时出境,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待遇。

对外承包出口和暂时出境的区别

相同:

不需要出口结汇;不能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复运进境。

不同:

一是出口海关手续不同。对外承包出口需要提供对外投资《经营资格证书》,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凭承包项目合同向海关办理工程设备的对外承包出口;暂时出境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在2016年取消之后,办理出口手续比较简单,按照《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即可。

二是复运进境方式不同。对外承包出口以退运货物方式复运进境,暂时出境以暂时出境复运进境方式申报。

三是出境期限不同。对外承包出口以工程项目合同期限作为出境期限,可以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和次数没有具体的海关规定;暂时出境期限6个月,可以申请延期3次,每次6个月,国家重大项目可特批。

四是改变的贸易方式不同。暂时出境货物可以向海关申请改变为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对外承包出口是否能改变为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海关没有具体规定。

工程设备出口的海关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或承揽工程项目,由于当地工程设备价格或质量原因,相当一部分工程设备均需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国外进行工程施工。

国内采购设备按照货物来源主要分为三种属性——一是国产工程设备,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二是减免税进口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三是解除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设备,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工程设备出口的海关法律风险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或擅自处置

未向海关如实说明设备的减免税性质,将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减免税设备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无论是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对外承包出口或暂时出境,均构成减免税设备擅自处置或移作他用,海关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

将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或解除监管的减免税设备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因出口价格或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而影响出口退税的,海关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暂出未进”违规

以暂时出境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境,但超过法定期限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外承包出口未复运进境

以对外承包出口申报出境,超过项目合同期限未复运进境也未申请延期的,是否构成违规,海关能否予以行政处罚,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贸易进口申报不实

暂时出境设备超过法定期限未复运进境,改作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境时,税则号列或价格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1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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