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和应对的探讨
内容提要:中国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是发展壮大自已的一个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一带一路”等一系列对外开放发展战略后,我国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如何深入调查我国目前“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和税务机关服务和管理漏洞,研究探讨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制定讲求实效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手段,提高“走出去”企业防范税收风险的能力,是税务机关急需研究的课题。本文笔者从我国和福建省企业“走出去”的基本现状入手,剖析目前企业走出去存在的税收风险,提出促进企业“走出去”的若干税收服务和管理建议。
关键词:“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服务和管理
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对外开放新形势、从我国经济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中央提出“一带一路”战略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到“一带一路”国家落地生根、发展转大。
但是从目前我国对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来看,“走出去”在面临很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存在越来越多地税收风险。因此,如何适应“一带一路”战略,适当利用税收政策手段引导和支持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防范税收风险,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又能切实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杜绝我国税收主权流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基本状况和税收管理
(一)“走出去”企业的基本状况 现阶段,我国“走出去”企业典型经营模式有以下几种:
1.建立海外营销渠道
即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在东道国设立生产基地或研发中心,而是要建立自己的国际营销机构,借此构建自己的海外销售渠道和网络,将产品直接销往海外市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从实践来看,我国的“义务小商品城”、福耀玻璃是这一模式的两种典型代表。
2.境外加工贸易
即企业通过在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以企业自带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投资为主,经加工组装成制成品后就地销售或再出口到别的国家和地区,借此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海尔、TCL等企业基本上都属于这种模式。
3.海外创立自主品牌
即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坚持在全球各地树立自主品牌,靠长期的投入培育自主的国际知名品牌,靠消费者认同自己的品牌来开拓海外市场。海尔、美的、格兰仕等家电出海模式中部分品牌战略也实施了该模式。
4.海外并购品牌
即与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迥然不同的投资模式,是指通过并购国外知名品牌、借助其品牌影响力开拓当地市场的海外投资模式。这种方式在国内为万向集团首创,而联想收购IBM的PC业务更是成就了海外并购品牌“蛇吞象”的经典案例。
5.海外品牌输出
即那些具有得天独厚品牌优势的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时不投入太多的资金,而多以品牌入股的合资形式或采取特许加盟与连锁经营等其他方式进行拓展。华为、中兴的品牌出海则采取这种模式。
(二)税收管理现初见成效
近年来,为了贯彻落实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税务部门在完善跨国投资的税收政策,优化税收服务和加强税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体现在:
1.税收扶持战略基本确立
2012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积极研究并落实好促进企业“走出去”的各项税收政策,对国家鼓励的对外投资项目研究落实支持政策,进一步研究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的确认和征税、境外税收的抵免、境外投资或贸易出口退税等方面的政策”,这是最新的指导和服务走出去企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战略。此前,2010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该《意见》是继2009年5月商务部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后,我国在进一步落实“走出去”战略、推进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发展方面做出的又一项重要举措。结合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有关政策,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及2010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可以说,国家层面上扶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发展战略基本确立。
2.税收政策体系初步建立
税收政策的体系不断完善,为降低境外企业投资的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完善了亏损抵补和税收抵免制度,由单一的抵免制度改为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相结合的制度,不仅允许直接抵免,而且对居民企业持有外国企业股份达20%以上的可享受间接抵免;财税[2009]125号明确了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抵免规定,对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办理税收抵免,这既有利于更好地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又有利于拓展境外投资的深度和广度。在进出口税收政策方面,对外修理、修配以及对外投资的货物给予了免征出口消费税和出口退税的政策,支持了境外投资和合作的税收负担,为促进企业对外投资形势的多样化和领域的多元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国际税收协定逐步扩展
税收协定是促进企业利益的重要保障。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对外签署了99个双边税收协定并与香港、澳门、台湾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2个税收安排和一个协议,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的投资来源地和对外投资的目的地。去年通过执行税收协定,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100多亿元。仅2005年~2014年,我国共签署65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23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每年通过双边磋商为我国企业减少双重征税数十亿元。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我国企业在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可以获得较国外税法更为优惠的预提所得税税率,能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4.税收服务质量有效提升
第一,制订了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指南,我国现行境外投资与劳务合作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规定,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进行了比较完整的收集和发布,拓宽了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宣传和投资渠道,丰富办税宣传和信息发布的途径,为企业从事境外投资提供了比较完备的税收基础信息,更好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税收政策的指引和宣传。第二,完善了境外税收争端处理协调机制。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中国居民启动争端协调机制的集中处理办法,开辟了一条有效的途径来妥善处理国际税务争端,近几年成功了解决了多起我们对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税务纠纷,挽回了损失,保护对外投资企业的权益。
5.境外投资管理明显增强
增加了境外投资企业的户籍档案,明确了对外投资定期申报制度和账证的报查规则等。增加了企业境外税收的反避税管理,完善了关联转让定价的调整制度,为防范企业利用跨境投资来实现避税的目的。加强境外投资的检查和监督管理,根据纳税申报和纳税评估、税务情况交换所掌握的情况,对部分纳税异常的跨境投资企业实施专门的检查,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查处,为规范企业合法的境外投资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
二、“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其原因分析
(一)主要风险
1.“走出去”企业财务管理欠缺
在境外投资企业中,财务管理不善是一个较突出的问题。一些从事境外投资的公司高管的财务管理观念比较淡薄,不向所属境外企业派驻专职的财务人员,也没有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来监督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有些境外企业不仅财务管理不规范,而且有关财务的分析报告制度也不落实,境外投资企业的报表不与投资主体企业的报表合并。比如福建省有些公司总部都不能经常性地、及时地收到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报告和报表,因此很难掌握所属机构的财务状况,缺乏完整的境外投资企业财务资料,更无从对境外企业或机构的经营财务进行评价和考核。
2.税收意识比较淡薄
在企业走向境外的过程中,税收是影响企业成本和收益的重要因素,由于各国税制不同,“走出去”企业普遍面临水土不服的难题。一是“走出去”企业不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投资所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信息,承担了额外的税负,或因不正确申报而遭到东道国的税收检查与处罚。二是“走出去”企业的前期准备不足。有些企业在“走出去”前未充分了解投资东道国税收法律制度和我国与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同时由于部分东道国执行税收协定不到位,“走出去”企业往往难以在东道国真正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权益,从而承担不合理的税负。三是缺乏维护税收权益的意识。有些“走出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熟悉、不适应东道国的税收征管,受到个别东道国税务机关不规范、不透明执法的侵害,甚至遭受不合理、不合法、不公正的税收歧视或有悖于税收协定的征税时,缺乏主动寻求我国税务机关协助维护其税收权益的意识,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3.税会差异调整难度大
尽管近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加快了和国际会计处理惯例的接轨步伐,但跨国企业在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可避免地仍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加之“走出去”企业为合理避税,往往有意无意地选择性地利用不同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这无疑增加了税会差异调整难度,导致对“走出去”企业税源监控信息失真,征管难度提升。在近年来的反避税实践中往往会发现:部分“走出去”企业在出资时不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使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将股权变成债权,隐藏境外投资的性质;少数中介机构对境外投资验资时,不核实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个别“走出去”企业未采用现汇或实物方式出资,而是以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不做账务处理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税收征管机关难于有效加强征管和税收调整,极易造成税款流失。此外,投资收益处理不规范,境外所得信息失真,对税收征管能力形成挑战。例如有的纳税人为逃避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时的纳税义务,采用实物或股权分配的方式,在进行实物分配时,通过境外投资企业代购原料,再低价售给国内公司,从而达到少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目的;一些母公司在收到境外投资企业分红时,要么在财务上做应付账款、借款或预收账款处理,要么在国际避税地设立过渡账户甚至干脆不入账,使其境外所得无从查证,规避了税收监管。
4.境外投资与避税港地区关系密切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域分布极不平衡。商务部《201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度流量排名前十的国家(地区)中,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这三个地区牢牢占据了前三名。其中中国香港385.05亿美元,占当年流量的56%,英属维尔京群岛61.2亿美元,占8.9%,开曼群岛34.96亿美元,占5.1%。这三个国家、地区所占比例高达70%,而这三个国家、地区都是都是久负盛名的避税港地区。
与之相对应的是,这些避税港地区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外资来源地,在中国吸收外资的比重中不断上升。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和地区依次为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日本、韩国、美国、台湾、开曼群岛、新加坡、萨摩亚、英国。前十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6.27%。
5.境外所得难以核实
目前,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信息,税务部门除了少量的登记信息外,其他相关的财务和涉税信息基本没有,更缺乏一些动态的数据信息,同时也缺乏投资国具体的税收法律法规信息;二是部门间信息交换困难,不仅税务部门和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未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机制,国税与地税之间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涉税信息也基本未进行有效的沟通;三是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未能发挥对境外投资税源信息交换的作用,目前我国在情报交换还处于被动互换,在技术、经验以及人才上均有较大欠缺,难以满足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监控要求。而“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所在国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原始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都在境外保存,每年只报送会计报表和盈亏情况,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及时控管税源,也根本无法准确核实其境外所得。这使多数“走出去”企业未能依法履行我国税法规定的国内纳税义务。大部分“走出去”企业没有在我国境内申报境外所得,即使有的企业申报了,也基本上是依据企业申报在境外纳了多少税,当地税务局就予以承认,并予以抵免,导致逃税的漏洞非常大。
6.在税收服务上存在脱节现象
由于税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充分。企业向境外投资后,相关信息不能马上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或者变更后不能及时传递到主管国际税收协定执行的部门。造成一方面主管税务机关有政策送不出去,另一方面企业有问题不知道到哪里咨询。居民企业对外发生境外投资时,不知道到什么地方进行咨询,不能及时了解到其相关的税收政策。有的企业只好到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咨询,得到的政策不全面、不够完整和正确。对主管税务机关而言,手里有政策,但苦于找不到服务对象,政策送不出去,最终造成税收服务的脱节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许多企业在境外合法的税收权利得不到维护,正常的纳税义务也为及时履行,有的企业在境外遭遇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因此,“走出去”企业急需全面的税收咨询和国际税收援助服务,以进一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原因分析
1.对“走出去”企业税源监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当前我国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监管体系仍重视不够,境外税源管理仍存在较大的盲区。特别是与国内税源的监管相比,在境外投资税收的政策制定及执行环节,尚缺乏规范化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造成企业发生境外投资行为时,即使未能按规定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实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名称及投资注册国家或地区等信息时,主管税务机关亦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相应措施。与此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协税护税机制未能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境外投资税务登记制度也没有建立,税务部门很难从国资委、商务部、外经贸等部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单纯依靠纳税人主动申报获得零星资料,必然造成相应税源的漏征、漏管现象的大量存在。此外对纳入管征范围内的“走出去”企业在纳税申报上,在申报范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等方面,缺少规范明确的申报要求和操作程序。最后,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提供境外投资涉税信息、申报境外所得以及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境外所得税收的行为,亦缺少有效的遏止手段和处罚机制。还有一些企业通过控制设立在避税地的外国企业,将利润滞留在外国企业不汇回,从而延迟在本国的纳税义务,逃避中国政府的监管,这是很多“走出去”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段。如上文所提到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和吸引外资的来源地均集中在避税港地区,其避税投资意图日益明显。如果不对这种避税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借着政府鼓励“走出去”的东风相信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将业务转移到避税港地区,从而逃避税赋。
2.对“走出去”企业税源监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1)走出去”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滞后。现行税收政策框架多是基于促进资本输入而设,对境外投资几乎没有任何激励体现,征管漏洞突显,不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对境外投资没有发挥鼓励和规范作用;境外费用的扣除标准问题,母子公司间垫支的费用的分摊问题等;此外,在产业导向方面,既没有体现出对于企业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指导;在进出口方面,税收减免优惠都分散于相关进出口管理条例中,缺乏系统性,协调和调整难度大。
(2)境外所得申报制度缺失。企业纳税申报是进行税收征管的基础,我国目前实行有所得税申报制度、汇算清缴制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制度,却没有境外投资业务申报管理办法。虽然税法规定了境外所得要与境内所得汇总纳税,但具体境外所得如何申报、如何管理、如何征收,各地税务主管部门都还处于摸索阶段,做法不一、效果各异。
(3)现行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目前不论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都只是对境外所得抵免、反避税等进行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甚至导致实践中操作困难。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纳税人应当将通过境外的机构场所获得的境外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调整为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其税收抵免限额。但实际上由于各国会计制度的不同,如果坚持对这些项目完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不仅耗时耗力,还必然存在很大的误差。又比如反避税工作规程中提出的除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以及成本加成法之外的其它方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净利润法等。这些方法仅仅是概念意义上的方法,规程中并没有具体说明这些方法该怎样运用。在实际执行中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同的执法主体的解释差异很大。
(4)税收优惠形式较为单一。我国目前对“走出去”企业实施的税收支持性措施,主要为减免税,没有采取国际上通用的海外投资准备金等间接税优惠,支持方式较为单一。在克服重复征税方面,我国对外投资企业避免双重征税措施主要体现在税收抵免制度上,目前在我国国内税法中对境外已纳税款的抵免只有直接抵免的规定,间接抵免的规定基本为空。由于缺少间接抵免的政策和具体的操作办法,目前国内对外投资的母公司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尚不能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冲抵母公司的所得额。如我省龙岩市的紫金矿业目前已在加拿大、英国、塔吉克斯坦、秘鲁、俄罗斯等国家收购或要约收购了黄金、铜、钼、钨、铅锌矿的开采权,设立子公司已成定局(有的已设),间接抵免政策的缺失,势必加大紫金矿业的投资成本和增加投资的风险,从而影响紫金矿业海外扩张的积极性。
3.“走出去”企业税源监控管理体制不完善
(1)税务部门管理职责不清。一般来说,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企业境外投资业务的税收管理属于国际税收事项,应属于国际税收部门管理,但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则又隶属所得税部门管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问题各部门权责不明,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2)多部门合作机制不健全。全方位的掌握“走出去”企业的涉税信息才是加强税源监控管理的关键。按有关规定,境外投资企业每年应向有关部门如商务、财政等部门报送境外经营情况,外汇部门掌握了境外企业的外汇资金流动情况,因此,商务、财政、外汇等部门掌握境外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较为完整。但我国尚未建立起多部门合作机制,税务部门很难从这些相关部门获取境外企业的有关信息资料,只能靠纳税人主动申报获得零星资料,税源监控工作处于被动和滞后的状态。
(3)基层日常征管受限多。目前我国较有影响、有规模的境外投资企业大都是中央、省、市属大型国有企业,由于征管权力范围所限,税务部门无法核查其境外所得情况,加上许多企业和外派人员对境内纳税存有顾虑,不愿意配合税务部门日常征管,造成征管难度加大。
(4)税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没有登记、备案的具体规定,加上语言、管辖权等多种原因,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这些“走出去”企业在我国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活动过程及其涉税信息。我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和征管信息化仍处在初级阶段。熟悉国际交易规则的境外投资企业比税务机关更具信息优势,特别是在交易和投资的性质、特征和内容方面。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我国税务机关在从事境外税源监控时力不从心。
(5)税收协定和情报交换滞后。截止2015年11月,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只有99个、税收安排2个、海峡两岸税收协议一个。在执行的89个税收协定中,其中给予税收饶让的只有19个。不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对税收饶让条款不尽相同。目前国内税法没有考虑同一税务问题在不同国家的差异性,而且基本没有与避税地签订税收协定或进行情报交换。这使我国目前“走出去”的大部分企业未能享受到投资所在国给予的税收优惠
4.在税收服务上存在脱节现象
由于税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充分。企业向境外投资后,相关信息不能马上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或者变更后不能及时传递到主管国际税收协定执行的部门。造成一方面主管税务机关有政策送不出去,另一方面企业有问题不知道到哪里咨询。居民企业对外发生境外投资时,不知道到什么地方进行咨询,不能及时了解到其相关的税收政策。有的企业只好到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咨询,得到的政策不全面、不够完整和正确。对主管税务机关而言,手里有政策,但苦于找不到服务对象,政策送不出去,最终造成税收服务的脱节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许多企业在境外合法的税收权利得不到维护,正常的纳税义务也为及时履行,有的企业在境外遭遇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因此,“走出去”企业急需全面的税收咨询和国际税收援助服务,以进一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防范“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加强“走出去”企业税务管理和服务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境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1.完善“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的法律体系
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将税源管理的主要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我国现行的境外投资税收法律、法规层级低、内容散,建议对目前零散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梳理、整合,提高立法层级,形成统一规范的境外投资税收管理法律体系,一方面赋予税务机关对境外企业税源监控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明确政府其他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社会关联机构对境外税源监控的义务,并加强违反义务的惩处力度。
2.明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则
针对我国目前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的问题,建议由总局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同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以便于基层执法的统一、规范。一是明确境外投资企业的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户籍管理,从源头上掌握纳税人境外投资的情况。二是明确并完善境外所得申报制度。明确境外投资的申报义务,即凡属我国居民纳税人取得境外投资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所得,都应在纳税申报中准确报告;规范境外所得申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纳税人境外所得按其境外投资经营类型进行细化,并根据税收征管需要提出相关申报要求,对来源于避税地或受控子公司的境外所得申报,应更加严格;根据境外投资类型和相关税收规定,分类设计纳税申报格式,增加申报信息量,以满足日常征管和申报审核的需要。对境内外所得纳税年度不一致的,其境外所得可允许按投资所在国规定的纳税年度申报纳税。三是明确外国所得税制审查制度。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收集境外税制信息,组织实施审查,发布审查结果;对重点国家或地区,尤其是我国居民主要投资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实施重点审查,为境外所得的税收征管做好前期准备。四是明确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于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设立的相关情况的纳税人,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强化境内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3.充分发挥“税收协定”的国际法效能
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已达99个,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税收协定”这一法律工具,在国内法的规定中融入税收协定的内容,有效避免国内法和国际法发生冲突,维护我国企业境外的利益。
(二)建立规范的境外投资企业税源监控体系
1.理顺税务系统内部管理职责
鉴于对境外投资企业管理要求的特殊性及目前税务人员的情况,建议加强税收管理机构的专门化和系统化建设,明确将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纳入国际业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并加强税务干部的配备,由国际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国际税收事务,落实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矛盾和争端,维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利益,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制定境外投资业务税务管理的操作规程,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
2.完善多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强化各职能部门合作,特别要加强与商务局、外汇管理局、发改委、海关、贸促会等部门联系,定期取得赴境外投资企业情况。通过定期核对户数,全面及时掌握本地区在境外投资企业的情况,摸清家底,将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热点”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的业务信息互通,依托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促进问题的解决,提高部门联合控管能力,从而及时把握好企业经营、纳税、财务核算动态,提高管理效能,提升税源管理质量。另外,国、地税要共享信息资源,开展联合纳税评估等税收管理合作,从而让“走出去”企业从设立境外机构开始就处在税务机关的监管之下,掌握税源监控工作的主动权。
3.强化配套措施的落实
一是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税收管理员应深入有境外投资的企业进行税收政策调研,实事求是在税收政策上的合法性、适用性方面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掌握境外企业的信息资料,通过多种渠道获取“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和纳税信息,改变管理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局面,从而达到强化税收征管的目的。二是要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日常监控。紧密跟踪,逐户登记造册,掌握相关信息,建立“走出去”企业的基本档案。
4.加强信息资料的收集、审核
建议在现有境外所得申报资料的基础上,增加要求企业定期申报境外企业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并且通过情报交换等渠道,确认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三)优化“走出去”企业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树立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优质服务的意识,采取多种措施及时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辅导、培训、维权的多方面的服务。一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大力开展国际税收知识培训,提高税务人员服务和管理“走出去”企业的业务素质,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我国实施“一路一带”战略的复合型税务人才,更好地做好境外投资和经营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二是学习、研究“走出去”企业的东道国的税收制度,适时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三是收集、整理东道国税收法律、法规,建立国别税收信息库,针对东道国税收制度的变化,及时加以研究,以帮助企业及时采取对策,保证国家税收利益和“走出去”企业合法税收权益。三是引导企业经常浏览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税局、国税局门户网站《“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南》栏目,以便及时了解国内外税收政策、外国税制和税收协定等相关内容。四是定期走访“走出去”企业,了解境外企业经营情况,为纳税人提供税收辅导和风险预警提醒。主动向企业宣传税收政策,使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享受到合法的税收优惠,为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提供优质服务。五是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参与协助解决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纠纷,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告知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遇到违背税收协定待遇的征税,或税收歧视待遇时,可以根据《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主管国税局或地税局向税务总局提起税务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遇到的税务问题,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六是积极支持社会中介机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财务、审计、信息沟通、税收咨询等服务,避免风险,提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等建议,促进“走出去”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四)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加大国际反避税工作力度
积极与我国企业投资和经营所在国税务当局开展情报交换,建立税收征管互助机制,促进资本输出的有序进行,防范国际避税,保护本国的财政权益。目前我国的情报交换工作还基本停留在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事独立劳务或非独立劳务业务方面,对于企业境外投资以及被投资企业的情况,涉及较少。为此,要进一步扩大情报交换工作的业务范围和区域。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需要交换的境外企业和人员的税收情报,国家税务总局也要及时反馈国外情报查核情况,要与境外“一带一路”的国家建立税收征管互助机制,通过授权代表访问和同期税务检查对纳税人境外投资行为开展税务调查和取证工作。其次,在关注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避税行为的同时,也应该注意我国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进行避税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统一便捷的可比信息资料系统,增加关于企业ERP系统的培训:重点审查来自避税地和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积极推进预约定价制度,防止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进行转移利润。再次,应防止激励性税收措施被滥用。在对对外直接投资进行税收支持时,一方面要注意享受优惠条件的企业的资格审查;另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走向,及时填补相应税收激励政策体系出现的漏洞。
(五)借助金税三期,推进信息化建设
我们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纳税人统一代码制度,有效提升“走出去”企业税源监管覆盖面。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通过法律方式,在广泛运用现代化征管手段的基础上,形成较好的部门协作体系。如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国,均实现了企业纳税人识别号(TIN)的唯一性,并据此实现了各部门的信息共享,使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得到充分的对比和分析,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同时,完善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联网体系,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共享,提升对“走出去”企业的实时税源监控效率。充分挖掘统一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制度在信息化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为“走出去”企业源泉控管提供有力保证。通过立法明确纳税人代码的法律地位,使代码同时成为纳税人进行社会保险、存贷款开户、就业、签订合同等各项经济行为的必需资料。在统一代码的基础上,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将“走出去”企业收入、交易、财产的税源信息予以收集,加以分析和处理,大力促进税源监控与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同时,我国应尽快制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彻底改变目前“走出去”企业监管信息系统混乱,互不兼容,各自为政的局面。充分利用金税工程三期即将在全国国、地税上线,开发对企业境外经营和所得管理系统,作为国际税收子系统的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扩展税收征收管理平台的外延,实现工商、财政、税务、国库、海关、商业银行、产权交易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建设一个先进、可靠的部门间信息交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