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务架构考虑因素

  • 2017.03.27
  • 税收政策指南
  • 来源:德勤会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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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德国预扣税的普遍做法是通过控股公司转移。通常可以选择一个欧盟国家,利用《欧盟母子公司指令》将股息预扣税降至为零。但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该控股公司拥有一些经营实体,以达到德国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另外,该控股公司的所在地不对股息流征税。假如不能在另一个理想地成立经营实体,可以通过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及两合公司)进行直接投资。

这是德国中型市场(中小型企业)普遍采用的公司形式。在德国,一家合伙企业通常需要承担与经营公司(有限公司)相当的税负。但是将资金汇回本国不算做股息,因此不用缴纳股息预扣税。汇返本国资金在香港通常无需交税。然而,要将资金汇回中国大陆,则需要考虑其境外税额抵免政策。在中国大陆,可抵免境外税额至多只能申请到第三层外国企业。因此,从中国大陆终极股东的角度看,扁平结构更为理想。

另一个降低实行税率的方法是通过债务融资进行德国投资。为此,需注意德国的利息限制规定。支付利息通常无需缴纳预扣税,且德国与香港(非中国大陆)之间存在巨大的税收套利,因此应当利用债务融资能力。

在收购(或成立)多个法律实体时,应考虑采用合并纳税,以整合所有实体的税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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