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关税

  • 2017.02.06
  • 税收政策指南
  • 来源: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作者:
  • 阅读:
  • 打印

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关税。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的,通过国际间的贸易或关税协定,协定双方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方面的,给惠国给予受惠国单向的优惠关税待遇,不要求反向优惠,如普惠制下的优惠关税;世贸组织实行多边的普遍最惠国优惠关税,任一缔约方给予所有缔约方。以“征税待遇”作为划分的标准,可以把关税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待遇税率、优惠税率等等。优惠关税包括区域性优惠关税和普惠制关税。

普通税率,一般对非正式建交或虽已建交但未签订贸易协议,且均未加入某多边贸易协议的国家采用。普通税率是一种歧视性税率,也是最高税率,普通税率比优惠税率高一倍至五倍,甚至高十倍、二十倍。

最惠国税率,订有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采用,最惠国待遇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按此条规定,缔约国双方相互之间现在和将来所给予第三国在贸易上的优惠、豁免和特权同样给予缔约对方,体现在关税上,即为最惠国税,这种形式的关税减让是互惠的。现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都适用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是正常的税率。

区域性优惠税率,是由优惠贸易安排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贸易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一种比最惠国税率还要优惠的“优惠制”税率,是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情形之一。

普惠制税率,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一种优惠税率,它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进行减免,因而是最低税率,是单向的,非互惠的税率。

一般地说,订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对持有一般原产地证的货物按正常税率(最惠国税率)征税,普惠制给惠国对持有普惠制原产地证的货物,按比正常税率更优惠的普惠制税率征税;同属一个地区经济集团(如自贸区)的国家,对成员国出具原产地证的货物,按该集团协议规定的优惠税率征税。

各类优惠性原产地证书是产品在进口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凭证。优惠原产地证包括普惠制原产地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新加坡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新西兰优惠原产地证书)。

(一)普惠制优惠关税

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度的简称,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简单的说就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普惠制减免关税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再进行削减,因而,普惠制税率是比较优惠的进口关税税率。有了普惠制,给惠国内的进口商从发展中国家(受惠国)进口原产于该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时,可减免进口关税;而从非受惠国或发达国家进口同类产品时,得按正常税率(即最惠国税率)交纳关税。这意味着进口商可以较低的成本经营受惠国的产品,从而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更具有竞争力和吸引力。

197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的前身)实施第一个普惠制方案,其他给惠国从1971年7月1日开始先后实施其普惠制方案。我国自1981年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有39个,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沙克斯坦、瑞士、挪威、土耳其和欧盟的27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尔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列支敦士登公国)。

各国的给惠产品和给惠幅度都不尽相同。比如日本给惠范围包括对农业产品(HS第1-24章)和工业产品(HS第25—97章),除了指定的105子目项下产品以外的所有工业产品,包括林业和矿产品。农业产品的普惠制税率关税削减幅度各不相同,有的实行免税,有的实行减税。而工业产品分别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削减20、40、60、80%或免税。

凡受惠国要求享受普惠制关税待遇的出口商品,均需持有能证明其原产资格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常用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有格式A,简称FORM A。现在所有受惠国都接受FORM A。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检验检疫机构经过审核和调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企业便可申办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二)区域性优惠关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汹涌浪潮,区域贸易安排也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区域贸易安排产生贸易创造效益和贸易转移效益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其中,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浪潮可以说是方兴未艾。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目前正在商建的还有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中国-南部非洲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自由贸易区、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中国-挪威自由贸易区、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正在进行官方联合研究的自由贸易区有2个,分别为中国-印度区域贸易安排和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

区域性优惠税率,是由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贸易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一种比最惠国税率还要优惠的优惠关税。要享受区域性优惠关税,首先要取得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是订有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官方机构签发的享受相互减免关税的凭证。截至目前,我国已签发的区域性优惠贸易原产地证书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近几年发展迅速,签证量、签证金额连年递增。就是在全国出口增速明显下滑的形势下,2009年年初申请到部分区域贸易安排国家的签证金额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如:2009年1-2月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金额3031.6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78%,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签证金额898.18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91.86%,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金额490.65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02.75%。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东盟成员国包括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10个国家(现在新加坡已经与我国建立了自由贸易区)。至2010年,中国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6个东盟老成员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建成自由贸易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4个东盟新成员将享受5年的过渡期,至2015年与中国实现自由贸易。2010年自贸区基本建成以后,将成为继欧盟和北美两个自由贸易区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也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组成的最大的区域贸易集团。

2)给惠产品及给惠幅度:早期收获计划是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最先实施的降税计划。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范围主要是《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第一章到第八章的产品,主要类别如下:(1)第一章,活动物;(2)第二章,肉及可食用杂碎;(3)第三章,鱼;(4)第四章,乳品、蛋、蜜等;(5)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6)第六章,活树及其它活植物;(7)第七章,蔬菜;以及(8)第八章,水果。HS1-8章的500多种产品的关税已降到零。

根据《货物贸易协议》规定,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的全部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正常产品税目中60%的税目2007年1月1日前关税削减到5%以下,2010年1月1日前取消大多数正常产品税目的关税。敏感产品主要是那些双方相互开放后,将给对方产品生产带来较大或很大冲击和影响的产品。敏感产品又分为一般敏感和高度敏感产品。如泰国的一般敏感产品包括鞋、玩具、机电产品、纸制品等,马来西亚的一般敏感产品包括橡胶制品、纺织品、机电产品、塑料等,6个东盟老成员与中国在2012年将一般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20%以下,在2018年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如印度尼西亚的高度敏感产品包括大米、食糖、塑料、汽车、摩托车等,马来西亚的高度敏感产品包括大米、烟草、钢材、摩托车等,高度敏感产品在2015年将关税削减至50%。

总的而言,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降税进程,按照《货物贸易协议》相关规定,2009年平均关税降到2.4%,到2010年1月1日,90%商品关税将降到零。

3)证书利用实例。例如税目号为8516.31的电吹风,出口到泰国,基本税率为20%,使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后优惠税率降到5%,到2010年优惠税率更降为零。例如税目号为3926.20的雨衣,出口到马来西亚,优惠税率为5%,到2010年优惠税率也是降为零。

2、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

1)《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为《曼谷协定》,《曼谷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2005年11月各成员国通过新协定文本,将《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已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现在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2)根据《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实施的第三轮谈判结果,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主要产品有农产品、食品、矿产品、燃料、化工产品、橡胶及其制品、玻璃制品、珠宝首饰、金属及其制品、机电产品、光学仪器、灯具、玩具、运动器材等。

3)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格式。

4)证书利用实例。

a某服装厂出口一批女式长裤(6204.62)到韩国,原来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改签《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后,进口关税由13%下降到8.1%,企业的订单一下子由几千条增加到几万条,翻单也接连不断,产品在韩国市场供不应求。

b某公司2009年1到3月出口至印度的玩具,共申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证书11份、金额23万美元,可减免进口国关税约3万美元。

c某化纤有限公司出口到韩国的化纤提供《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后,进口关税可在最惠国税率8%的基础上再削减50%(即只需缴纳4%的关税),2006年公司共申请了22份《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金额321.86万美元,可减免关税12.87万美元。

d某电机有限公司,以进料对口的贸易方式出口韩国,该公司生产的HS8504.40的电源供应器,生产成品过程中使用了韩国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口关税全免,2009年1-2月申请签发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金额2917551美元,可享受韩国海关给予50%幅度的关税减免优惠,即116702美元。

3、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1)中智双方于2006年下半年全面启动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进程。智利74%的税目进口关税将于协定生效后立即降为零,其他产品税目进口关税将分别于协定生效后5年和10年内将降为零,这意味着在启动降税进程10年后,双方将有97%以上税目的进口关税降为零。此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某些产品加速降税。双方立即降为零关税的产品主要有:化工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机电产品、车辆及零件、水产品、金属制品和矿产品等。

HS号为9503.00的塑胶电子玩具,基本税率为6%,优惠税率则为免税。比如HS号为4909.00的贺卡,基本税率为6%,从协定生效日起,关税在五年内按等比例降为零。又如HS号为9403.50的卧室用红木衣柜,基本税率为6%,从协定生效日起,关税在十年内按等比例降为零。

2)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

3)证书利用实例。

a某企业主要生产女式上衣、男式沙滩裤、男夹克等服装产品,2007年共申办FORM F证书71份,货值201.52万美元,智利进口商享受减免关税12.09万美元。

b某公司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共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115份,货值1145万美元。其签证的主要商品为HS编码第85章的彩色液晶电视,共减免关税68.7万美元,通过对中智自贸区优惠政策的利用,有利地促进了该公司的产品输往智利,其出口智利的批次同期增长了161%,货值增长120%。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1)根据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巴两国将分两个阶段对全部货物产品实施降税。第一阶段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按照不同的降税幅度实施降税,其中,36%的产品关税将在3年内降至零。第二阶段从《协定》生效第六年开始,在不长的时间内,在照顾双方各自关注的基础上,使各自零关税产品占税目号和贸易量的比例均达到90%。

中方享受巴方提供的486个8位税目号的零关税待遇,主要涉及蔬菜、水果、纺织机械和有机化工品,从2006年1月1日起,巴方将对原产于中国的575向6位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主要产品有:鱼类、丁香、甘油、食糖、石料、化工产品、樟脑油、日化用品、橡胶及其制品、毛皮及其制品、木制品、纸制品、棉布、针织、钩编织物、陶瓷和玻璃制品、珠宝首饰、金属及其制品、手工具、机电产品、车辆、光学和照相器材、仪器、家具、玩具和杂项制品等。根据《中巴自贸协定》降税安排,今年7月1日,双方各有约4000个8位税号的产品相互降低关税,总体减让幅度在10%左右。

2)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3)证书利用实例。

a某公司出口至巴基斯坦的钢化玻璃,提供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原产地证书后,进口关税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再削减25%。

b如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HS283110的保险粉,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巴基斯坦,2009年1-2月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55份,签证金额980457美元,分别比2008年的同期增长150%、107.9%,可享受巴方36767美元的进口关税减免优惠。到2010年1月1日,该产品凭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可享受巴方零关税的优惠。

5、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1)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自实施之日起,中方即可享受新方进口零关税的优惠待遇。

2)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是根据《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

3)证书利用实例

本年度三月份以来某啤酒集团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8份,签证商品均为啤酒,共计出口17676箱,进口商在新加坡海关通关时已获关税减免47万余元人民币。该啤酒集团在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政策利用方面已经率先尝到了甜头。

6、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1)2008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从《协定》生效时起新方63.6%的产品实现“零关税”,并承诺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对于没有立即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将在承诺的时间内逐步降低关税,直至降为“零关税”。新西兰主张自由贸易,平均关税3.4%,但服装、鞋的关税高达19%,新西兰承诺尽快降低关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

3)证书利用实例。

比如,出口新西兰的电熨斗,基础税率是7,2009年协定税率为4.2,凭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出口新西兰的电熨斗能获得2.8个百分点的关税减免优惠,能与企业的出口利润抗衡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