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事指南(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部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2号令)。
申请条件:
一、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条件:
(一)A级援外物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2、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3、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4、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前2年连续盈利;
6、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7、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前2年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合同金额年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
8、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9、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B级援外物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2、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3、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4、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前2年连续盈利;
6、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7、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前2年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合同金额年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8、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9、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经资格认定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变更备案:
取得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在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备案;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实际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备案:
1、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住所变更;
3、法定代表人变更;
4、注册资本变更;
5、企业类型变更;
6、出资人姓名或名称变更;
7、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变更。
三、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
1、自《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施行当年起,商务部对取得援外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每2年进行一次资格核验。资格核验上一年度和当年内取得援外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年的资格核验。
2、商务部及时在政府网站“资格认定”专栏中发布资格核验公告。
申请材料:
一、申请资格认定(核验)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须提交:
1、申请函和申请企业情况一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3、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4、验资报告或国有产权登记证书等可以证明企业出资情况的有效文件;
5、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6、海关总署或其直属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的货物进出口业绩证明文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8、本企业关于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以及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声明;
9、税务机关开具的前2年完税证明;
1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2年缴费证明;
11、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12、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变更备案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须提交:
(一)变更备案申请函(附《变更备案登记表》);
(二)有关变更事项的书面备案文件。
许可程序:
一、资格认定
(一)行政服务中心接收企业申请材料
1、中央企业和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的企业直接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正本和复印件);
2、其他企业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连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一并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
3、中央企业下属企业在取得中央企业同意后,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正本和复印件)连同中央企业正式意见函一并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4、行政服务中心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不予接收,要求其按规定补正;对于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转交援外司经济技术监督处。
(二)资格审批
1、对于受理的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援外司经济技术监督处将在 5个工作日内(未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代部许可批件,报经援外司领导审定后签发,并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企业名单,同时,由行政服务中心转发批件。
2、对于经补充完整的申请材料,按补充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上述程序审批。
3、对于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材料,援外司经济技术监督处将在15个工作日内(未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的,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
二、资格核验
资格核验的具体受理和审核程序按照商务部有关核验工作公告规定的规程执行,自接收核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告知方式:
一、资格认定
1、行政服务中心向经资格认定的申请人送达商务部批件。
2、行政服务中心向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送达不予认定的通知。
3、在下达资格认定批件后,援外司经济技术监督处将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在商务部政府网站援外司子站的“资格认定”专栏中公布。
二、变更备案
援外司经济技术监督处对符合要求的资格变更备案申请在进行备案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司函形式向申请企业送达变更备案核准通知。
三、资格核验
援外司经济技术监督处根据资格核验结果草拟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经援外司领导审定后公布。
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对外援助司85093634 85093635 85093633
行政监察:行政监察部门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表格下载:
3.变更备案登记表
注:原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核验)办事指南物资项目实施企业部分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