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指南
第1章 行政事项概述
法律依据
一、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9号)
四、《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商合发[2005]726号)
申请条件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申请材料
一、项目情况介绍
二、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中出具的意见(或出具的纸质意见)
三、有关商会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中出具的意见
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意向函。
(特定项目需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告知方式
网上告知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
承诺时间
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定项目除外)
联系方式
投(议)标核准办公室
电话010-59765236,59765278,传真010-59765264
政务大厅(核准证发放)
电话010-65197869,传真010-65197829;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
电话010-67870108
附件: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证遗失、延期、更改审核表
第2章 核准流程
2.1核准业务流程
1、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业务办理:
(1)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向商务部合作司申请
(2)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2、取得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电子钥匙
业务办理: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
电子钥匙申领:010-58103599
网址:http://www.gfapki.com.cn/support/index.jsp#
3、跟踪项目期间,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中填报项目前期信息
4、参加项目投标(议标)前,应首先取得我驻项目所在国(地区)经商参处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中对申报项目的支持意见(或出具纸质支持函,外派劳务事项表并盖章)。
5、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中填报项目投标(议标)信息,并选择承包商会或机电商会进行项目协调
6、商会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中为项目出具的意见
7、商务部进行项目核准
8、项目核准通过后,申请单位在商务部政务大厅领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
9、每三个月,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中填报项目进展
10、项目中标后,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中填报项目后续,直至项目完工
11、项目完工后,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中点击“项目核销”
注:凡涉及《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的业务流程与操作,请参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企业用户手册》
2.2核准申报流程
第3章 注意事项
3.1系统使用的注意事项
1、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的审核时限是从收到企业报送的完整、合格的申报材料第二个工作日起计算,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如果属于特定项目或特殊情况,审核时间将适当延长。(项目的审核进展)企业可使用电子钥匙登录“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实时查看。
2、当项目信息的操作栏中显示”项目核准进展”时,请及时点击查看以便了解项目核准进度,及时按照提示进行处理。(此栏目内容只增加,不删除。)待申报材料齐备后,开始项目核准审核。
3、当项目信息的状态栏显示“已申请投议标”时,则企业不能再对项目信息进行修改。如需修改,请联系负责项目协调的承包商会或机电商会工作人员。
4、当项目信息的状态栏显示“已通过”,表明商务部已核准通过此项目的投标(议标)申请,企业可到商务部政务大厅领取《核准证》。
5、点击项目信息操作栏中的“[查看]”可以浏览项目投标(议标)的详细信息以及核准证相关信息,并可查看审核意见。申请办理核准证的遗失、延期、变更,可以通过点击”[查看]”栏目,及时了解”有效期”及相关数据项的变更情况,确认核准证遗失、延期、变更的申请是否通过审核。
6、当项目信息的操作栏中用红色字体显示“XXX不同意”,则企业可点击操作栏中的[查看],查看审核意见,并可修改项目前期或者投议标信息,修改后系统自动上报该信息,由相关审核单位重新审核。
7、项目信息的操作栏中出现“录入中标情况”按钮,企业需录入该项目的中标情况,否则新项目信息录入及投议标申请将受限制。已中标的项目需填报后续情况,3个月填报一次,直至项目核销。
项目前期信息中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栏目,可以预留多个人的信息。请保持联系方式的有效和畅通,并及时查看电子邮箱,以获取核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9、企业在系统中进行项目填报时,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如果出现重复申报的情况,请自行联系商会,商会退回重复的项目信息后,由企业自行删除该条项目信息。
3.2项目申报的注意事项
1、合同金额小于500万美元的项目,无需申请投标(议标)核准。(特定项目除外)
2、如我驻项目所在国(地区)经商参处出具纸质支持函,则外派劳务事项表格,需要加盖公司的公章和项目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的公章。
3、参与境外水利(含水电站、水坝及灌溉等)、铁路、公路等可能涉及多国利益项目的投(议)标,需由经商处书面确认(或网上经商处备注栏中说明)项目是否存在水权、路权等争议。如属跨境河流,须提交河流相关水文资料。
4、某些特定国别或地区的项目,需要提供申请企业盖章确认的项目具体地点及当地安全形势的说明函。
5、与其他企业组成联营体共同投标(议标)的项目,需要提供联营体协议,由经商处书面确认(或网上经商处备注栏中说明)联营体共同投标(议标)的支持意见,并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网上的投(议)标信息阶段的备注栏内填写联营体信息。
6、非承包商会协调并出具纸质支持意见的项目,申请企业应及时将项目纸质材料通过传真或邮件报许可办,以备审核。
7、企业领取核准证时,凭单位介绍信和申领人的身份证,在商务部政务大厅8号合作司窗口领取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
8、如果办理的是核准证延期或变更的业务,需要将旧核准证的企业联、银行联归还以换取新核准证。如果银行联遗失或已交银行,需要企业出具正式函件予以说明。如果核准证的企业联遗失,则需要在国际商报登报声明核准证遗失事宜,然后再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