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认定初审转报)

  • 2015.09.16
  • 对外承包工程指南
  • 来源:南通市商务局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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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认定初审转报

事项编码:

JS060000WM-QT-0026

办理部门:

市商务局

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承诺时限:

3 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10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联系电话:

0513-59000886

监督电话:

0513-5900090085115211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受理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依据内容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附件材料

1

国务院令第527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

2008721

2

商务部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商务部

城乡建设部

2009928

常见问题:

1、建筑工程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需要具备何种资质证书?答: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2、对企业经营业绩有什么具体要求?答: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3、对从业人员有什么具体要求?答: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办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城乡建设部门;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并缴纳劳务合作备用金。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网上管理系统将其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四)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原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终止的,合并后的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样例

1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5

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6

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7

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