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德国税法
德国税种
所得税
德国的所得税设定了七种收入应征收所得税:
1农业和林业收入
2贸易和商业收入
3自由职业收入
4工作收入(薪水和工资)
5投资收入
6租金收入
7其它收入。
如果有收入不能归入上述其中收入种类,那么可免缴德国所得税。
无限纳税义务
在德国有住所或有居住地的个人需要缴纳无限税。如果个人在德国持续居留多余六个月,那么就被视为在德国具有固定的住所,而其中短暂的离开并不被考虑。
a)税基和应税收入的申报
税基是个人全世界范围内的纯收入。要取得这一数字,首先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必须确定,然后分成各类收入。然后将成本,特别是商业支出从相关收入中扣除,并确定其他需要扣除的支出(比如社会保障金)和一些特别费用。
b)税率
需要缴税的收入在缴纳时按照累进税率。对于2005税务年度使用如下税率:年收入在7,664欧元以下免税。年收入在7,665至52,152欧元之间税率从15%累进至42%。对于高于52,152欧元的收入来说,42%为最低税率;另附加5.5%的团结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所有类型收入的最高税率将会提高,除了商业与贸易收入,年收入在250,000欧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
有限纳税义务
在德国既无住所又无居住地的个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即只需对其“国内收入”(由德国所得税法所定义并分类的)纳税。
a)税基和应税收入的确定
本国收入是指与德国有着一定的联结关系,比如归属于德国的一常驻机构的贸易或商业收入或位于德国的不动产的租赁收入。在确定应税收入的时候可以扣除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但是对于纳税人来说特殊支出的扣除是有限的,不能申报特殊费用。
b)税率
税率为25%至42%,外加5.5%的团结税。
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所有类型收入的最高税率将会提高,年收入在250,000欧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这一点上,商业与贸易收入是否能从中扣除还不能确定。
公司税
公司是独立的应税个体。相应的应税收入独立计算,公司自身为纳税义务人。
无限纳税义务
在德国有住所或管理场所的公司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a)税基和应税收入确定
公司的税基是其世界范围内的净所得。必须指出的是一家本地公司获得的收入在法律中被视为商业和贸易收入,与具体的商业活动无关,因此会产生附加营业税(参见下述B.IV.)。
确定公司应税收入的时候应该包含公司所有的商业贸易行为所得。但是这一原则也可以稍有改动:
i)从其他公司获得的红利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但是上述红利的5%作为不能扣除的业务支出,因此经济上需要对上述红利的5%纳税。相应剩余的95%不缴纳德国公司所得税。
ii)同样将股份转卖给其他公司的收入基本上也是免税收入,但其中的5%同样作为不能扣除的业务支出,因此经济上要对这5%纳税。
为了得出净收入,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申报业务支出。可扣除支出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点:
iii)员工薪水与工资,包括管理层与其他重要员工。
iv)折旧支出:一般财产和设备可以按照其使用年限折旧,按照直线折旧(平均支付)或者递进折旧,折旧基础的20%以上就可以申报为每一阶段的支出。不动产的折旧率取决于其是否由纳税人本身建造还是在建造期间为纳税人所购买。如果不动产是由纳税人在建造之后购买并假设是非业务不动产,纳税人可以每年以买价的3%申报抵扣。土内的业务符合德国税法中商业贸易收入的规定,即通过在德国常驻机构从事商贸活动。
b)税率
对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公司适用25%的浮动税率外加团结税,总计26.375%。
预提税
需要缴纳预提税的收入
在德国取得的收入有不同的类型,比如薪水和工资,红利或某些特殊的利息需要缴纳预提税。一般在德国对这类税收采用固定税率,无需考虑实际纳税义务。特别是针对非德国本国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依据双方税收协议而定,可能产生的问题是预提税会超出实际税收。
就这一点而言根据德国所得税法预提税象征性支付,税务机关并不着手调查非常重要。相应的不可能从德国税务机关处获得多付的那部分款项。但是可以通过签订双方税务协议来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此类情况和避免多支付所必要的手续由德国公司向中方支付红利时可作说明。
案例:德国公司向中方支付红利
德国内部税法
如果红利支付给中国公司,德国政府对红利的5%征税,总计税率26.375%,果红利支付给中国个人,那么其中50%免征税。其余的50%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税。不过德国一般依据本地税法对红利的20%缴纳预提税。
德中双边税收协议
根据德中双边税收协议由一家德国公司支付给中方的红利应当在协议双方国家缴税,但是德方的税率不超过10%。为了避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重复缴税,在德国缴纳的税可以抵扣,但不超过依据中国税法对所称之利润征的税。
另外当红利支付给至少拥有10%德国公司资产的中国经济实体时,在德国作为商业利润(公司税和-如果适用-贸易税)可以用在中国缴纳的税收抵扣。
如果在德国缴纳的税收(见上)超过了实际纳税义务,可以申请退回德国税务部门多征收的部分税款。
如果一家中国实体至少拥有一家德国公司10%的资产,可以向德国联邦财政部申请免交。
增值税
征税实体
增值税对以下交易征缴:
a)为获得酬劳进行提供产品与服务
b)为获得酬劳进行的国内区内收购
税基
增值税以获得的收入为基础,销售产品和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但是去除了增值税本身。
税率
一般税率为16%,从2007年1月1日起提升为19%。但是对于在德国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具有特权的产品可以使用较低税率7%,比如基本食品。
营业税
一般一家德国企业以12%至16%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以企业所在地或常设机构所在地的当地政府为准。税基以公司税法中的规定为准,可以做特定的修正,特别关于债务融资或不动产管理。除非在德国拥有常设机构,否则不向外国企业收取营业税。
不动产转让税
不动产转让税是指涉及不动产的各类交易所征的税,此类交易包括但不局限于:
不动产的取得
在5年之内转移95%或更多的合伙份额,如果当地不动产属于合伙资产的一部分非合伙公司95%之股份之合并,当地不动产也属于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再转让非合伙公司股份的95%或更多,当地不动产也属于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不动产转让税税率3.5%,以卖方获得的收入为基础。一般(转让)卖方和买方可以作为联合或个别债务人纳税,但实际上不动产转让税由买方承担。但是有效转让合伙份额(第二种可能)时合伙人有义务纳税。在收购的情况下,需由受让方负担税收。
遗产与赠与税
征税对象
遗产与赠与税一般对免费的转让征税,如果被继承人在去世时,赠与人在赠送时或者受赠人在继承或接收时为德国本地应税人。
另外新增加的德国税法规定的本地财产的组成部分也会涉及到财产与赠与税。
本地财产包括:
a)位于德国的不动产
b)位于德国的商业财产,比如在德国从事的商业贸易活动的财产,如果在德国有常设机构。
c)拥有一德国公司10%以上的资产。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由关联人员获得的利益是否属于上述所提及的10%规则。
税基
税基为转让的财产。一般资产的估价依据德国评估法的第一章进行,可以做适当修正,特别是牵涉不动产或商业财产。
免税额
个人无限遗产与赠与税的免税额与赠与人和接收人之间的关系有关,从无关人士的5,200欧元至配偶之间的307,000欧元不等。
个人有限继承与赠与税的免税额无关双方关系,为1,100欧元。
税率
税率与应税额以及双方关系相关:对于配偶和其他近亲税率从7%至30%不等。相反的与赠与人无关的受益人适用17%至50%的税率。
各自最低税率适用于超过免税额之后的1至52,000欧元。相反各自最高税率适用于超过各自免税额后25,565,000欧元。
常设机构的税务
德国国内税法
德国一般税务规定将常设机构定义为一个固定的商务办公地点或者设施,为公司的商业活动提供便利。
根据德国所得税法外籍商业实体在德国的常设机构获得的收入视为商业贸易活动的本地收入,负有有限纳税义务,按照德国所得税法缴税。相应的一家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的收入使用25%的浮动税率外加团结税,总计26.375%。
另一常设分支机构属于非德籍自然人,其收入按照累进税率25%至42%外加5.5%团结税。
避免重复缴税
德中双边税收协议规定常设机构指一固定的业务场所,开展全部或部分的业务活动。
尽管在字面表达上有所不同,常设机构这一表达涉及重复缴税,在很大意义上与本国的意义相同。根据双边税收协议,公司的利润一般可以在公司落户地缴税。但是,如果公司通过在其他地方的常设机构开展业务,常设机构活动的利润可以在其当地缴纳。
实际上这意味着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在德国通过一家常设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常设机构获得的利润可以在协议双方国家缴税。但是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在德国缴税可以用在中国对利润缴纳的税收抵扣,但仅当依据中国税法对名义利润收税的情况下。
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
德国税法
依据德国税法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独立纳税实体,仅作为将收入和抵扣分派给各个合伙人的渠道。因此各个合伙人应当对其所占的利润或损失按照所得税法或公司税法各自相应的税率缴税。只有在缴纳贸易税时合伙企业才视为一个纳税实体。
避免重复纳税
合伙企业税务待遇的不同情况会导致重复纳税。德国的合伙企业并未在双边税收协议中作出相关规定,因为其没有在德国纳税的义务,因此无法作为双边税收协议中的德国本地商业实体。
可以通过指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保护程度来解决。相应的如果合伙人为德国当地居民或属于双边税收协议中的被保护对象,不会产生重复缴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