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外商投资环境概览
土耳其共和国是一个横跨欧亚两洲的国家,位于连接欧亚非三大洲的十字路口处,地理位置和地缘政治意义极为重要,是“一带一路”战略中至关重要的国别之一,早在“古丝绸之路”时代,土耳其就曾连接着长安与中西亚和欧洲各地,起着纽带的作用。土耳其是与我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合作伙伴,两国的发展阶段相近而商业文化亦相通,是我国企业实现“走出去”的理想目的国。如何飞跃博斯普鲁斯海峡?阳光所国际业务部近期将推出“一带一路”专题之土耳其国别系列文章,今天推送系列第一篇,以飨读者。
一土耳其宏观经济情况
土耳其是继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和南非等“金砖国家”之后又一蓬勃发展的新兴经济体,在国际社会享有“新钻国家”的美誉。2015年,土耳其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19530亿里拉(约为7200亿美元)。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World Bank)
据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土耳其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51位。在世界银行《2016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排名中,土耳其位列189个经济体中的第55位。
外国资本对土耳其经济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土耳其政府亦十分重视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根据《世界概况》(The World Factbook)提供的数据,2016年土耳其在全球最具吸引力的外国直接投资(FDI)目的地榜单中排名第29位。2015年,在世界银行PPI数据库(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库)中土耳其的PPP投资仅次于巴西,排名第二。
数据来源: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Turkey)
流入土耳其的外资主要来自欧洲、亚洲以及北美洲。
| 2013 | 2014 | 2015 |
欧洲 | 6,412 | 6,316 | 7,878 |
欧洲发达国家 | 5,284 | 5,275 | 6,922 |
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 | 234 | 318 | 197 |
其他欧洲国家 | 894 | 723 | 759 |
亚洲 | 2,899 | 1,884 | 2,508 |
近东和中东国家 | 2,286 | 1,336 | 1,316 |
海湾阿拉伯国家 | 880 | 364 | 457 |
其他亚洲国家 | 2,014 | 1,502 | 2,043 |
北美洲 | 342 | 334 | 1,568 |
单位:十亿美元 |
数据来源: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Turkey)
近三年间,为支持土耳其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改善市政服务,发展PPP并促进本地资本市场,仅IFC(国际金融公司)向土耳其的投资额就达18亿美元。就2015年上半年,IFC向土耳其境内的28个项目提供了共计13亿美元的股权投资及长期贷款,比上一年同期增长一倍有余。土耳其已成为IFC在全球范围内第三大的投资对象国,投资总额将近43亿美元①。
二土耳其投资政治环境
土耳其在历史上曾发生多次政变,2016年7月15日,土耳其再次发生军事政变,国际评级机构随之调整了对土耳其的主权信用评级。目前,三大评级机构对土耳其的主权信用评级如下:
机构名称 | 信用评级 | 展望 | 截止时间 |
穆迪 | Ba1 | 稳定 | 2016年11月26日 |
标准普尔 | BB+/B | 稳定 | 2016年11月5日 |
惠誉国际 | BBB-/F3 | 负面 | 2016年8月19日 |
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编制的2016年版《全球风险地图》,土耳其的主权信用风险水平为BB级,即第5等级(风险水平由低到高分为9个等级)。
针对国别投资的政治风险,在投资前期,除了需全面了解其政治制度、社会秩序等状况以全面评估国家信用和投资风险外,在多边投资机构或国家政策支持的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政治风险是有效的应对措施之一。另外可设计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包括加大东道国政府、多边金融机构的项目参与程度,进行合作投资等。同时,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加强与中国和东道国政府的互动和沟通,除接受其对项目的依法监管外,使项目获得双边高层的良好支持。
2010年,我国与土耳其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一带一路”战略更是为两国的合作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土耳其外国投资基本政策
2011年土耳其大选后,外商直接投资事务归由经济部主管。同年经济部修订了投资激励计划,以刺激当地和外商的投资。
(一)外资准入限制
土耳其所有向民资开放的行业都向外资开放。但外商投资进入土耳其某些行业受到限制,限制行业主要有广播、航空、海运、金融、房地产等。限制方式有投资禁止、股比限制、进口许可证、购置数量等。如果在土耳其的外商投资经营范围中包括国家垄断部分,外商则不能在该实体中占有主要股份。
(二)外汇管理政策
土耳其无外汇管制,居民可以自由持有外币,从银行、授权组织、邮政局和贵重金属经纪机构自由购买外汇,在银行外汇帐户上持有外汇,自由使用外币现钞,在土耳其和国外银行进行外汇存款。非土耳其居民可通过银行将5万美元以下外汇一次性自由转移出土耳其。
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土耳其开立外汇帐户。外币可存入外币帐户,只有在成为注册资本时才必须转换成里拉。根据土耳其《外商直接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将利润、分红、销售收益、补偿付款、技术转让或支持、经营管理或特许经营中取得的收益以及从外国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等汇出土耳其境外。
(三)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2012年4月,土耳其公布了新的投资激励体系,以刺激当地和外商的投资。
该投资激励体系由四项不同的计划组成:
★一般投资激励计划
除了某些不适用投资激励制度的投资类别,任何项目只要满足具体资格条件和最低固定投资限额,便可获得一般投资激励计划的支持,而不受投资地点的限制。
★地区性投资激励计划
各地区支持哪些经济领域取决于区域潜力和当地经济规模,而支持力度则根据区域发展水平加以确定,针对各领域和各地区分别制定最低固定投资限额。
★大规模投资激励计划
支持可能促进土耳其技术、科研实力和竞争力的十二类投资,包括:采矿、机械制造、港口和机场投资、电子业、精炼石油产品和化工产品生产等。
★战略投资激励计划
支持的投资项目需满足:(1)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国内产能低于该产品进口量的;(2)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里拉;(3)投资应至少创造40%的附加值(不适用于炼油和石化类投资);以及(4)过去的一年,项目所生产产品的总进口值至少为5000万美元(不包括未在本地生产的产品)的条件。
各项投资激励计划所需满足的具体资格条件不同,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支持措施亦有所区别。
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全国分为6大类地区。在各项计划的框架内,根据其项目所在地,不同区域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其中最不发达的第6类地区享受最为优惠的政策。区域划分如下图所示:
(四)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土耳其实行属地税法与属人税法相结合的税收体系,外国投资者与土耳其当地公司和自然人一样同等纳税。土耳其税收制度主要分为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三类,共计14个税种。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8月,土耳其颁布了《投资环境促进法案》(第6728号法案)。该法案对《公司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和《印花税法》等做出了一系列的修订与更新,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比如(1)特定主体签订的销售回租协议将被豁免缴纳增值税;(2)任何交易文件,不管签署多少份副本,只需缴纳一次印花税等。
(五)中土双边主要投资条例
我国与土耳其签订的投资条例主要包括:
主要协议 | 签署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书》 | 198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 1981.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领事条约》 | 1989.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 1989.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相互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 | 19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1995.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土耳其共和国能源与自然资源部国家水利工程总局关于在水利领域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 1997.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能源领域经济和技术合作框架协议》 | 200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土耳其共和国农村事务部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 2002.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土耳其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在信息技术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 2002.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土耳其共和国环境和林业部关于在水利领域开展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 2008.10 |
根据我国与土耳其签订的《相互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我国投资者在土耳其可享受最惠国待遇;在土耳其境内的投资不得被征收、国有化或被采取效果相类似的其他措施,除非该措施是为公共利益且非歧视性的;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允许转移与投资相关的款项出入协定国的领土;投资争议可通过ICSID或专设仲裁庭(涉及征收或国有化的补偿款额争议)解决;并在税收方面享有公正和公平待遇等,确立了协定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有效地保护了我国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我国与土耳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我国投资者因土耳其境内的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将免于重复征收所得税,即对在土耳其已缴纳的税额,在我国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减除,另外,我国投资者将享受更为优惠的股息、利息以及特许使用权的预提税率。
我国与土耳其同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即当协议双方已签订仲裁协定或约定仲裁条款时,除了仲裁协议或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行外,排除国内法院的管辖权;而除了公约中规定的特定情形外,各国法院不得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简而言之,当投资出现争议但通过仲裁的方式得以解决后,根据公约的规定,我国投资者可以在土耳其境内向该国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以维护其合法的投资权益。
四土耳其外商投资争议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的数据统计,自ICSID1966年设立以来,共有10起以土耳其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例,其中争讼事由涉及电力或其他能源项目的有6例,具体涉及发电站项目、发电和配电许可事宜。择其一例分析如下:
◆美国PSEG环球公司和北美煤炭公司②诉土耳其案
(一)案件事实及争议
20世纪80年代,由于能源危机,土耳其政府开始开放本国的能源领域,以吸引外国投资。1994年4月,PSEG向土耳其政府申请批准其在科尼亚省建立煤炭发电站及周边煤矿开发的方案。1995年,土耳其政府给予批准,继而与PSEG签订了与该方案实施相关的《特许权合同》。然而双方对《特许权合同》中的关键性商业条款的理解产生了分歧,对于实施该项目公司的组织结构、电站的产能和能源税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期间,由于土耳其的能源法律框架发生了变化,剥夺了项目公司对财政担保及长期售电协议所享有的合同权利,进而导致PSEG丧失了获得该项目财产保障的权利。
基于此,PSEG声称土耳其政府意图毁约以阻碍其在土耳其境内的投资,并于2002年5月向ICSID提交了仲裁申请,提出土耳其政府没有尽到提供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等主张,并称其在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后续调研和项目谈判中已花费了上百万美元,要求土耳其政府给予其损害赔偿。
(二)裁决结果及理由
★是否存在违约
仲裁庭指出土耳其政府对于申请人承担的额外费用问题上的不作为和言行不一的行为违反了勤勉尽职的义务。另外,仲裁庭还指出土耳其的立法、政策以及政府对待外国投资的态度都处在持续变动中,而提供公平与公正待遇的义务要求东道国必须为投资方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仲裁庭认为土耳其并没有尽到前述义务,土耳其国内持续的变更环境与提供公平与公正待遇相悖。由此,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违约。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余违约主张,仲裁庭均予以驳回。
★如何评估损失
针对投资损害赔偿,申请人提出了三种评估方案: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利润损失额或者实际投资额。针对三种方案,仲裁庭分别进行了论证。
(1)市场公允价值
仲裁庭指出,公允的市场价值仅仅在一些涉及征收的案件中作为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即使有例外,这类案件中的投资损失也是发生在生产阶段,而非计划或协商阶段,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形。
(2)利润损失额
仲裁庭认为,以利润损失额来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仅适用于已经实际进行了投资并且有盈利记录的案件,且就本案中的长期合同来说,确定的利润额难以计算,因此该方案亦不适用于本案。
(3)实际投资额
仲裁庭认为,投资在建设阶段之前会以多种形式进行,包括磋商谈判开支以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而本案中的双方之间实际也存在着合同义务。因此,合理的损失赔偿应当是“针对申请人在项目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准备阶段和磋商阶段的投资开支”,即本案应当以申请人的实际投资额来计算赔偿数额。
①数据来源:IFC Strategy in Turkeyhttp://www.ifc.org/wps/wcm/connect/region__ext_content/regions/europe+middle+east+and+north+africa/ifc+in+europe+and+central+asia/countries/turkey+country+landing+page
②仲裁庭认为北美煤炭公司与土耳其共和国之间签订的条款已超出了ICSID的管辖范围,因此裁决仲裁庭对北美煤炭公司和土耳其共和国之间的争议不具有管辖权。本文中不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