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捷克的工作签证如何办理?
1.主管部门
捷克负责外国人就业管理的部门是捷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MPSV)。工作许可由地方劳动局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状况签发,目前捷克全国共有77个地方劳动局。关于外国人在捷克就业的法律法规、劳动力市场状况、地方劳动局名址、工作许可申请表和劳动中介结构名录等信息,请在捷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专门网站portal.mpsv.cz/sz查询。
2.工作许可制度
根据捷克《外国人居留法》和《就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欧盟成员国、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和瑞士等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捷克工作无需申请工作许可或绿卡,其他所有第三国公民来捷克工作和就业必须申请工作和居留许可。
来自第三国的外国人到捷克工作和就业,必须先向捷克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作许可,再凭工作许可和其他相关文件去捷克驻申请人所在国使领馆申力、签证(一般为以就业为目的的90天以上签证),只有获得有效的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签证才可在捷克工作。担任公司股东、商业合伙人或法人代表职务,或者外国企业根据与捷克企业或自然人达成的协议派员工到捷克短期工作的,也需要办理工作许可,但无须进行公示,直接到劳动局办理即可。从事多个工作的,必须为每个工作单独申请工作许可。工作许可一经签发不得转让。工作许可按具体工作时限签发,最长为两年,可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晚必须在现有工作许可到期前30天提交到当地劳动局),每次延期最多两年。工作许可所载信息(如雇主名称、工作类型和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请新的工作许可。如果工作许可持有人的就业合同或雇佣合同提前终止,其所持签证或居留许可也自动到期。如果雇主非法雇用没有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将会受到最高达200万克朗的罚款,雇员也会被处以最高1万克朗的罚款,并被吊销居留许可。
如果外国人提前结束工作,或被雇主解雇,或者自行放弃工作,雇主必须在10天内书面通知劳动局,否则雇主会受到最高达50万克朗的罚款。
拥有个体营业执照的外国人不需要办理工作许可。
3.申请程序
工作许可由捷克地方劳动局审批和颁发,雇主和雇员均需缴纳一定费用。雇主(如捷克法人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必须先向当地劳动局报告工作空缺情况,劳动局对这些工作机会进行公开发布并首先提供给在劳动局登记的本国求职者,如本国求职者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1个月)无人应聘这些工作或无人符合这些岗位职业资格要求,该雇主才可向劳动局申请招用外国员工的许可(雇主需付费2000克朗),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始招聘外国员工。外国申请人在与捷克雇主进行磋商并取得雇主出具的“雇用承诺函”后,可自行向未来工作所在地劳动局提出签发工作许可的申请(申请人需付费500克朗),也可通过授权书书面委托雇主代办工作许可。根据捷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最新规定,自2012年1月起,申请需要高学历工作的非欧盟成员国申请人,不仅要提供合法学历证明,同时还要提供一份由捷克本国大学出具的等同学历认证,申请人需要将申请提交到一所开办相同专业的捷克大学,学校会在30天内(特殊情况下60天内)决定是否颁发认证。获得等同学历认证后,申请人再将其他所需材料一起递交给当地劳动局,申请办理工作许可证。劳动局处理工作许可申请的法定时限为3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天。在取得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后,方可与捷克雇主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自2012年起,捷克各地劳动局不再向非欧盟成员国申请人发放低质量低技能工作岗位和要求中专高中毕业以下教育程度工作岗位的工作许可。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由捷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相关主管根据地方劳动局局长递交的详细书面说明和申请作出决定。
4.提供资料
申请工作许可需提交的文件主要有:申请人护照个人资料页复印件;学历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或经过官方认证的副本;由捷克本国大学出具的同等学历认证;雇主表示愿意雇用的声明;申请人的书面声明;健康状况医学检查证明(签发时间不得早于1个月);500克朗缴费单;经过公证的授权书(申请人委托雇主代其申请工作许可时);雇主有权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等。以上所有材料必须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副本,所有以外文出具的文件必须随附经过公证的捷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