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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劳工法概述

  • 2015.11.02
  • 以色列
  • 来源:国际劳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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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色列劳工法主要内容

1,关于合同:以劳工法强调以方公司必须直接与每一个外籍劳工签定合同,以方公司直接对外籍劳务的合法权益负责。在执行法律时,不考虑劳务人员与国内公司签定的合同。

2,关于中介费:以色列劳务中介公司不能向外籍劳务收取中介费,而只能向以色列雇主收取。以色列中介公司无论在中国境内还是在以色列境内向我劳务公司收取中介费,都是违法的。

3,关于最低工资:强调无论工人完成产值多少,雇主必须按每月186小时向劳务支付3266.58谢克尔(约761.44美元)(200141日起执行),每天工作超时2小时按125%计算工资,再超时按150%计算工资。

4,关于工资支付:以方雇主必须在每月10日前以现金形式将上月工资直接汇入工人个人帐户,即使我劳务公司持有工人委托管理工资的协议书也不行,这是强制性规定。拒付工资或每月只发部分零用钱是违法的。无论中方公司是分包工程还是单纯提供劳务,都不影响以方公司必须直接将工资付给工人。支付工资时需提供书面立项工资单。

5,关于工资扣减:以方公司可以从工人工资中扣除一定项目费用。可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住宿费及水电气费、人身保险、个人所得税等。除税款外,其他各项扣除不能超过工人工资的25%,各项扣减必须出具收据。伙食费可以从工人工资中扣减,但必须有书面协议,且不能超过标准。如从工人工资中提取公司利润和管理费等,都是违法的,是不允许的。

6,关于护照管理:无论护照种类及劳务派出国内部规定如何,护照必须发到工人手中。在工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保留或扣押劳务护照是违法的。根据以《刑法》1995年版第376A条规定,非法滞留护照、旅行证或身份证的,将被判处一年监禁。

详见附件《以色列劳工法概述》


附件下载:以色列劳工法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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