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引进劳务政策
一、颁布了较前宽松的劳务移民规定
瑞典加入欧盟后,欧盟内部对于外籍劳务的管制,使得瑞典引入盟外劳务困难重重。近年来,随着瑞典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劳动力市场出现短缺,特别是建筑行业、医护行业、IT产业。为改变劳动力短缺状况,瑞典新的劳务移民规定于2008年12月15日生效。
二、新规内容
新规允许雇主自己而不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局来决定是否需要雇佣外国雇员。如在欧盟内雇佣不到合适的人员,雇主可从盟外第三国招聘员工,前提是就业者可自立,且工资和其它就业条件符合集体劳动协议或符合职业与行业标准。来自第三国的人,可以更加容易地到瑞典参加面试,找到工作的留学生和难民在瑞典的居留许可时限将被延长。
三、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拟雇员单位首先向公共就业服务局递交书面申请或在该局网站刊登招聘广告至少10天。如在此期间没有物色到合适的欧盟内人选,拟雇员单位可填写拟雇佣盟外工作者申请表格,表格为移民局制定,内容为拟雇人员情况及工资条件等。此表寄给拟雇人员,凭此表办理签证,同时此表送相关工会,由工会出具对工资和工作条件的意见。移民局最终决定是否发放工作签证,办理期3-4个月。
四、劳务及工作签证管理规定。首次获得工作签证的期限最长为1年,工作许可可延一次或多次,工作许可时限累计不超过4年。4年后,可申请获得永居。工作许可延期可在瑞典境内申请,无需返回原籍申请。任何外籍劳务人员,如在瑞有工作,不再被强迫回国。
如在工作许可时限内职位消失,可获得3个月过渡期,寻找新工作。留学生无需离境,可申请居留和工作许可。通过面试的劳务人员可不用回国,直接在瑞典申请居留和工作许可。
申请避难者,在某些条件下可在等待审批期间进入劳动力市场。如找到超过6个月的工作,即使被终审拒绝也可获得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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