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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告知

  • 2015.12.14
  • 权益保障
  • 来源: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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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邓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和老乡到织里的1家加工厂工作已经半年了,签订的合同上说工资是按月打到卡上的。但是老板说厂里现在效益不太好,工资暂时不能发放,至今没有正式给我们发过工资,只给我们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主动与厂里解除劳动关系,到其他厂里去做?解除关系了我会不会吃亏?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他解释,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所以,一般来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提出解除时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裁判机构一般是支持的。但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劳动者辞职时以其他事由、或未说明原因理由,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因此,邓先生所述的情况,邓先生及工友完全可以自行与厂里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厂里提前告知。解除劳动关系后,厂里除了支付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外,还需要依法履行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法定义务,这是逃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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