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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 有法可依

  • 2013.04.08
  • 出国常识
  • 来源:南通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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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黑河0328日讯 怎样办理出国务工?什么行为属于非法出境打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劳务人员权益与合同约定不符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为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府需要做哪些相关服务、承担哪些管理职责?201281日起施行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就此给予了详细规定。日前,就条例规定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黑河市商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

  怎样办理出国务工

  有意到国()外打工的公民,首先要与商务部门批准的正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或省商务厅认定的各地外派劳务基地服务中心联系,进行登记;经营公司获得国外订单后,会通知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参加国()外雇主的面试;面试合格者由经营公司或基地服务中心组织出国前培训,在省商务厅委托的外派劳务考试中心参加考试并获得《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考试合格证》;经营公司负责办理护照等出国手续;获得外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准证和入境签证后,劳务人员即可赴国()外打工。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出境打工

  非法出境打工行为有三种形式:一是以旅游、商务、留学等签证出境打工;二是通过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机构或个人(以上俗称黑中介”)介绍出境打工;三是在打工所在国未按照当地法律办理劳工许可或就业证等打工许可证件。

  采用非法手段出境打工会产生很大危害。首先,不仅违反了我国的出入境法规,而且触犯了入境国的法律法规;其次,个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严重的甚至连基本的人身安全也无法保障;第三,一旦被当地警方或移民部门发现,将面临刑事拘留、高额罚款、强制遣送出境等处罚;第四,给政府的解救和接济工作带来许多额外的困难。

  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具体规定

  首先是规范合同的订立。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并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订立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同时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负责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其次是规范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合同时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等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事项作为合同的必备事项。第三是保障劳务人员订立合同的知情权。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劳务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务人员,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主要有三个层面的责任。一是有责任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二是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协助劳务人员穷尽了合法的救济手段后,劳务人员仍然没有得到赔偿或者没有得到全部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除了需要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行为,明确其相应的义务、责任外,还需要加强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条例专章规定了政府的相关服务和管理职责,包括: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信息收集、通报制度,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指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加强对劳务人员培训的指导和监督并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组织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服务;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等。

文章来源:黑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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