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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信访局关于做好外派劳务人员来信来访工作的函

  • 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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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合函〔20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管理企业:

 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境外劳务纠纷有所增加,外派劳务人员回国后向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来信来访的现象增多,一些地方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央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外交部印发的《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现就做好外派劳务人员来信来访工作的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外派劳务人员来信来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外派劳务人员信访诉求,关系到劳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特别是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维护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外派劳务人员信访工作,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政治使命感,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外派劳务人员的信访事项,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解决问题,避免外派劳务人员重信重访或集体越级到京上访。要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妥善处理劳务人员提出的信访诉求。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重大劳务事件的来访,有关领导同志应亲自接待,直接听取诉求并安排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核实情况,依法、按政策妥善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各地、各有关单位和驻外使领馆要通过网站、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合法渠道处境务工和反应诉求,及时发布赴相关国家务工的安全预警等相关信息,提醒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利益受损。同时,如实披露外派劳务纠纷的相关信息,引导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防止引起误解和炒作。

四、依法按政策处理外派劳务人员反映的问题。要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外派劳务人员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必要时向其提供法律援助;对拖欠外派劳务人员费用的企业、中介组织和个人,要依法督促及时结清欠款;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一查到底,依法采取问讯、限制出境、冻结资产、追讨账款、强制执行等有效措施,快速彻底解决问题。

五、注重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做到“案结事了”。要着力解决外派劳务人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主动为其排忧解难,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社会救助以及思想教育等手段,促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于涉及外派劳务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事项,各地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包案,做到标本兼治、“案结事了”。要建立问题原因、责任单位、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内的工作台账和督办制度,限时办结。要向外派劳务人员及时反馈有关事项办理进展,坚决防止不负责任、相互推脱延误办理时机,导致越级上访或大规模集体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坚持预防为主,下移工作重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9〕303号)要求,妥善处理各类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避免引发相关信访事项,同时,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建立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商合发〔2009〕392号)要求,下移工作重心,定期对外派劳务人员及其家属、外派劳务企业进行走访,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变上访为下访,从源头化解容易引发信访事项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对于已经处理完毕的重大信访事项,要做回访稳定工作,防止出现反复。

七、做好对外派劳务人员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耐心做好上访外派劳务人员情绪疏导工作,引导其正确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对无理缠访闹访和有过机行为的,要加强法制教育;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八、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信访事项的督察督办。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外派劳务人员信访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加以推进,督促办理信访事项。对因决策不当、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纪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行责任追究的《解释》和《规定》处理。商务部、外交部、国家信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查督办,推动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国家信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