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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大资金扶持推进市区外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2015.09.21
  • 扶持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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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10〕84号

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南通外经转型升级步伐,引导更多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承揽境外总包工程,提高外派劳务合作层次和质量,全面提升我市开放型经济水平,现就加大资金扶持推进市区外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取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取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中方投资单位。

二、扶持条件

(一)近两年内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重大境外劳务纠纷。

(二)境外投资企业需在项目所在国家(地区)依法注册、登记和备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三)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需经商务部门审查备案,并按时报送统计资料。

三、扶持标准

(一)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

对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积极开拓本企业以往未涉及的国家(地区)市场,完成年度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分别达到200万美元、8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承揽境外承包工程

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承揽境外承包工程,履约后完成的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下同)、4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15000万美元和30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和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与中央企业联合分包境外工程,对单个项目合同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贴3万元。

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直接承揽境外总包工程,对单个项目合同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贴5万元。

鼓励具有援外资格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直接承揽援外工程项目,对单个项目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贴4万元;超过5000万元(含)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贴8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展智力型、技术型对外劳务合作

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外派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劳务人员,比上年新增派1人给予补贴300元;如系外派会计、护士、IT专业人才、海员、机电一体化、厨师等中高端劳务,则每新增派出1人加成补贴200元。

(四)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

对经批准到境外从事加工贸易、技术研发、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贴。其中,年度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的补贴5万元;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的补贴10万元;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的补贴20万元;投资额在800万美元以上(含)的补贴30万元。

如从事境外石油、天然气、矿产、木材、农业、渔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企业,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加成20%给予补贴。

对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补贴。

(五)推荐企业申报省级以上扶持资金

对于符合条件的外经企业,积极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外经扶持资金。包括财政部、商务部“对外经济技术专项合作资金”及省财政厅、商务厅“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有关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投资方面的扶持内容。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奖励需提供:

1.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商务部分、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2.经我驻在国使馆经商处(室)确认的项目执行报告(见附件1);

3.商务管理部门项目审查件(复印件)。

(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补贴需提供:

1.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商务部分(复印件)(核对原件);

2.商务管理部门项目审查件(复印件);

3.经我驻在国使馆经商处(室)确认的项目执行报告;

(三)申请对外劳务合作补贴需提供:

1.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复印件);

2.商务管理部门项目审查件;

3.外派劳务人员名单、学历证书以及护照号码或海员证号码;

4.劳务人员前往国家签证复印件或劳务人员出境证明复印件、工作许可复印件;

5.劳务人员护照出境记录复印件。

(四)申请境外投资补贴需提供:

1.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3.境外企业的资金、实物(设备)投入证明〔资金汇出的,提供外管、银行出具的购汇支付凭证复印件;实物(设备)投出的,提供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复印件〕。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由于所在国政府外汇管制等原因,利用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开展境外直接投资,投资主体不能提供资金、实物(设备)投出证明的,则需提供我驻在国使馆经商处(室)确认的项目执行报告。

五、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于次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补贴项目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申请补贴的依据和金额;同时填写《南通市区推进外经企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相关材料(一式四份),经所在区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作为分配补贴资金的依据。

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本级财政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拨付。

六、违规处理

市区外经企业有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局追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企业未纠正违规行为前,市财政局将暂停办理对该企业的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外经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01〕155号)即行废止。

附件:1. 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2. 南通市推进外经企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申请表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