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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关于发布《对外劳务合作行业收费自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17.06.30
  • 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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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行业业务收费标准,明确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建立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对外劳务合作行业发展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对外劳务合作行业收费自律指导意见》。2014826日经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在行业内发布实施,请各会员企业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劳务合作行业收费自律指导意见》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2014922

对外劳务合作行业收费自律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章程》、《中国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与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相关的服务平台、培训中心等经济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企业或机构为劳务人员提供出国(境)劳务服务并涉及业务收费时,应当守法合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和自愿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企业和机构的业务收费行为开展行业自律性指导。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五条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可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主要用于企业境外市场开拓,向劳务人员提供信息咨询、招聘报名服务,协助办理出境手续,跟踪服务管理以及协助处置境外纠纷等。根据《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8号,以下简称“外派人员工资管理规定”)要求,收取服务费的实际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的12.5%,按照收费当日的人民币汇率累计核算。

根据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的约定,服务费可酌情根据面试、签证等项目实施进程分阶段收取。

根据《商务部关于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合函[2013]874号)精神,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以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招聘外派人员,也可以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招收和外派人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相关企业或机构从事业务合作时,对同一项目同一劳务人员的服务费收取总额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的12.5%。

第六条  根据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均由外派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

一、关于培训费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劳务人员为履行《服务合同》必须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出境前适应性培训并根据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承担相应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主要包括授课费、教材资料费、培训场地设施费、住宿费等。培训时间由企业根据项目要求自行确定。培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时,培训费用原则上控制在1000元/人·月以内;培训时间不足一个月时,培训费用根据上述培训费用项目和标准酌情收取。

二、关于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差旅费等

劳务人员应自行负担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公证费、本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国内差旅费、专业类资格证书工本费等。以手续办理过程中的实际发生额为准,原则上由劳务人员在办理出境手续过程中向有关部门自行缴纳。

第七条  企业可以根据与境外劳务接收方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协议及其约定数额和支付方式收取境外劳务接收方支付的完全发生于境外的劳务服务管理费用,并由境外劳务接收方直接汇入企业指定账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精神(财税<2012>54号),该项服务管理费用免缴营业税。

对于中日技能实习生合作业务的境外劳务服务管理费用,应按照承包商会《关于实施对日技能实习合作“三个业务合同”和“三个费用标准”的通知》(承商劳发[2010]006号),执行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三个费用标准”的要求;其他国家地区市场劳务合作项目的境外劳务服务管理费用,根据业务合作情况另行制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第三章  收费自律

第九条  企业与机构在招选劳务人员时,不得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招聘信息和费用收取信息。

第十条  对于企业或机构收取或代收的费用项目,必须在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中载明其费用项目、收取标准、收取方式和具体金额等。

第十一条  企业收取劳务人员服务费后,须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对劳务人员出境手续、工作环境、工资标准及支付、劳动保障以及跟踪服务管理、期满回国等全过程负责。《服务合同》须明确要求境外雇主依据当地法律法规、所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不低于接收国或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在培训费以外收取与培训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企业为劳务人员代办出境务工所需手续时可按实际发生费用代收代缴,并公开实际费用明细。不得以“代办费”等其它名义向劳务人员再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按约定收取境外雇主的服务管理费用时必须遵守管理费标准,不得以低价竞争方式突破最低标准底线。

第十五条  因企业或境外雇主原因造成劳务人员未能派出或合同中止时,服务费应全额或根据在外履约期限按比例返还劳务人员。已经发生的培训费用以及企业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或机构既有遵循本指导意见严格自律的责任,又有在对外劳务合作行业内互相监督的义务。在经营管理中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如发现擅自提高劳务人员服务费收取标准,降低境外服务管理费收取标准,或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收取本指导意见规定以外的费用时,劳务人员、企业或机构均可向承包商会举报。举报人应以实名方式提交内容详实、准确的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据。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企业,经查实将根据不同情节予以相应处罚。对于情节较轻者,给予行业通报批评;对于情节较重者,将通报并建议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支持政策的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通报并建议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如发现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及培训机构等违反本指导意见,将通报并建议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对于情节较重者,将通报并建议取消服务平台政府扶持资金申报资格或培训政策补贴等。

第二十条  企业或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时,可向承包商会举报。承包商会经查实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后,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被举报方相应处罚。对于情节较轻者,给予行业通报批评;对于情节较重者,取消商会会员资格并通报境外雇主及其相关机构;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通报并建议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处罚结果将作为企业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参考依据,并视情节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告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承包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4年8月26日经承包商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长会议通过并实施。


附件下载:关于发布《对外劳务合作行业收费自律指导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