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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5.10.14
  • 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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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合函〔2011〕333号

浙江、福建、河南、四川省商务主管部门、外办、公安厅(局)、交通厅(局)、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台办,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2006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在浙江、福建、河南和四川四省进行试点。2009年12月22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签署了《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署以来,两岸业务主管部门各自完善了制度建设,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日益规范,大陆渔船船员权益保护日益加强。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采取“稳步实施,加强管理、保护权益”的原则,为进一步加强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落实好《协议》的各项规定,现就促进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试点招收范围

(一)放宽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招收对台渔船船员的范围,允许在全国范围内招收渔船船员,但应从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招收。

(二)请试点省份商务主管部门对本省试点企业进行调整,优胜劣汰。在目前11家试点企业数量不变前提下,请试点省份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做好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6〕95号)的要求,对本省试点企业开展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情况进行评估,淘汰近年来开展对台劳务合作业绩不佳、管理不到位的企业,增补管理规范、具有开展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能力的企业。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商务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意见后确定。

二、保障渔船船员安全权益

(一)试点企业负责对台渔船船员派出后的管理和安全权益保护,各地服务平台负责协助管理。

(二)试点企业应确保所招收的渔船船员经农业部认定的对台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对其进行行前适应性培训,以保证赴台渔船船员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和作业安全。

(三)试点企业必须保证大陆渔船船员持两岸认可的有效证件和指定的交通方式赴台船工作,以保证大陆渔船船员的安全权益。

三、加强业务监管和协调

(一)试点省份应完善本省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管理措施,督促本省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各项政策,根据《协议》的原则开展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所在省予以配合;各地对违反国家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政策和对外劳务合作规定的试点企业和服务平台进行查处,必要时可建议商务部取消试点企业及服务平台资格。

(二)海峡两岸渔工劳务合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试点企业间、试点企业与各地服务平台间的业务协调,组织实施《协议》议定事项。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海峡两岸渔工劳务合作协调委员会应加强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政策宣传,引导大陆渔船船员通过正规渠道到台船工作。

(四)各地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旅游和商务等名义组织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业务、非法组织私登台船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工商总局 国台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