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投(议)标核准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苏商经【2017】618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76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676号令”),《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投标(议标)核准先后取消。近接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390号)及商务部合作司有关通知,现将对外承包工程有关政策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备用金缴纳和退还要求
初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缴存备用金到我厅指定账户(见附件1)。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资格证书》且目前继续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需在10月31日前将备用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请各市局通知属地企业,做好备用金补缴工作。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备用金缴存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到指定银行办理手续,以现金形式缴存的,与银行签订《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送我厅备案。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江苏省商务厅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在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保函正本由我厅留存。
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关于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决定公布前已取得《资格证书》,已交纳备用金或保函但不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后,可向当地市级商务局申请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由市级商务局上报我厅,自收到申请2年内,企业未发生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我厅应出具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二、关于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自9月29日起,商务部不再受理新的投标(议标)核准申请,此前已受理的申请将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原《核准证》到期的,不再办理延期。在核准取消后,将改为“备案+负面清单”方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相关规定出台及数据库系统改造完成之前,由合作司按纸质方式办理项目备案(见附件3)。企业下载并填妥备案表后,送商务部政务大厅8号窗口,或以传真、电子邮件、挂号信、邮政快递等方式发至合作司相关地区处。
三、关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及统计要求
企业初次从事对外总承包工程业务的,需登录“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通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填写并上传企业基本信息,获得平台用户名及密码。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执行项目过程中,登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系统”,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附件:1、省商务厅账号
2、备用金缴存申请表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
4、商务部合作司项目备案联系方式
江苏省商务厅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