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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通报制度

  • 2015.09.14
  • 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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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合函〔2011〕457号

一、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二、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合作司子站上设立“对外承包工程情况通报”专栏,专栏下设“重大情况”和“后续情况”两个子栏目,对有关情况做出通报。具体如下:

(一)重大情况:对不具备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不办理项目投议标核准、劳资纠纷、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予以通报。

(二)后续情况:通报“重大情况”栏目中所列事件后续情况,公布受到处罚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对有关企业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予以通报,并抄送本地区其他相关部门、其他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各有关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商务部(合作司)。

四、中央管理企业因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的,由商务部(合作司)将处罚决定予以通报,并抄送外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海关总局、税务总局等“对外承包工程部际促进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工商总局及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及各有关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五、处罚决定书面自发文之日起算,通报期限一年。吊销经营资格证书的处罚长期通报,受到一定期限内不得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处罚的,通报期限为禁止期限加一年。受到通报的企业在此期间不再享受对外承包工程相关各项支持政策。

六、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