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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5.09.15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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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合函〔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的名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损我国对外形象和整体利益,同时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民族、宗教习俗。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对国内其它企业、国外企业和投资东道国其他中资企业构成权益侵害。

三、未经中央政府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四、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冠名中涉及行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性质等内容的表述应与其业务实际相符。

五、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应按《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六、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在当地注册名称应与批准证书中名称一致。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中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