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东盟投资的融资策略:以越南为例
9月10日~15日,越南总理阮春福访华,这是今年初越共换届后,越南高级领导人首次到访。
媒体评价阮春福此次到访“将推动南海局势再降温”。这种评论,与阮春福的公开表态间有重要关系。11日,在第13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开幕式上,阮春福在致辞中说:“越南和东盟其他国家愿同中国共同努力,采取各种和平方式解决各种分歧,维护便利、稳定的投资环境。”
我们为越南政府、领导人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务实态度点赞。
今天,走出去智库分享一篇实务文章,为中国企业赴越南如何融资支招。本文节选自《越南国别投资指南(2016)》报告,此报告乃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走出去智库联合全球最大的法律、财税数据商威科集团编写。报告概述了越南的商业文化和法律环境条件,介绍了中国企业在越南投资现状,对越南各重点行业领域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供了在越南所涉及的政治、法律、财务、税务等全方位信息,旨在为中国企业赴越南投资进行高层战略决策时助一臂之力。
要点
1、与中国情况相同,越南的银行是融资市场的主力部队。
2、以不同法域的主体作为借款人会影响企业税务成本。
3、资金提供方除了看重第一还款来源外,亦非常看重贷款的担保是否充分,这往往是借款人能否获得贷款的关键因素。
正文
自2003年中国-东盟自贸区“早期收获计划”实施以来,中越双边贸易发展迅速。根据中国官方统计,2015年中越双边贸易额达到了958亿美元,较2014年增长了14.6%,中国连续12年成为越南最大贸易伙伴国。今年1至7月,中越进出口贸易额522亿美元,越南超过马来西亚成为中国在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
跨境投资常常会涉及巨额资金的筹措,“融资方”应首先设计融资战略以确定长期财务目标,然后选择不同的路径达到目标。本文以越南为例,简要介绍在跨境投资过程中的融资策略及融资考量因素,以供融资方参考。这种策略适用于东盟多国。
总体而言,在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过程中,中国企业可以采用股权或者债权的方式向境内外主体融资。在具体融资路径或模式的选择上,应当综合考量借款主体实力、融资渠道、项目情况、投资审批程序、担保措施、融资期限、还款计划、税务成本等因素后加以确定,以便优化融资结构。
1 融资前期资料准备
跨境并购的投资与融资是密切关联的。投资项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能够及时完成并购交割以及能否按照预期产生收益等问题,既是融资方所关心的问题,也是跨境并购融资资金提供方(“资金提供方”)所关注的问题,因为这将直接影响融资的还款来源问题,而还款来源问题是资金提供方决定是否提供融资时所考虑的核心因素。
为此,融资方应提前准备与并购主体、目标公司、并购项目、相关审批文件等资料,以便资金提供方开展对并购项目的评审。
企业资信资料
企业资信资料主要是用于证明企业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以及企业的资信能力的文件,通常资金提供方会要求融资方提供有关境内并购方(包括其拟作为直接并购主体的SPV公司)、目标公司如下资料:
—公司注册文件、注资证明文件;
—历史沿革情况;
—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公司高管、股权结构及关联交易情况;
—金融机构或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情况等。
项目资料
—项目行政许可,如对于电信项目,涉及相关电信监管部门的运营许可;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目标企业的生产规模、销售状况、经营模式、主要竞争—对手、并购后的整合及发展计划等;
—并购意见书或框架协议;以及
—项目交易结构安排:包含并购主体、并购资金的流转路径、并购交易时间节点计划等。
项目审批材料
项目审批材料主要包含中国境内的审批材料及境外的审批材料。
中国境内的审批材料主要指发改委、商务部及外管局关于境外投资的备案/核准/登记文件,如涉及特殊行业境外并购的,还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如金融机构境外投资的,需要取得银监会的事前批准。
境外的审批材料应根据目标公司所在地当地法律来确定。如根据《越南企业法》的规定,如兼并或合并后的市场份额达到30%-50%,需提请竞争管理局;禁止市场占有份额超过50%的兼并和合并行为。关于境外的审批的情况及材料,建议请当地律师配合进行调查。
其他前期资料
资金提供方对融资方及目标公司的调查是一个全方位的调查,资金提供方除了自己的调查外,亦可能会要求融资方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相关专业的调查,并提供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技术及市场尽职调查报告、劳工及政治调查报告等各项尽职调查报告等。
2 意向性融资承诺文件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是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之一。鉴于境外投资与融资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建议境外投资和融资程序同时进行,一方面,可及时取得银行的融资意向函并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境外并购投资;另一方面,尽早取得融资意向函,增强了境内企业进行并购谈判的砝码,有利于境内企业争取对自己更有利的并购条件。
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意向承诺函
不同于贷款承诺函,融资意向承诺函主要是为企业报批项目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有支持意向的文件。该文件不会约定贷款额和责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意向承诺函中通常会约定,相关金融机构有权根据项目的评估结果及落实情况最终决定是否贷款与否。
2、贷款承诺书
贷款承诺书是指融资项目已经金融机构批准,承诺向融资方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贷款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贷款承诺书中通常会约定贷款承诺书的期限,并约定在符合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后,相关金融机构将下达正式贷款计划。
3、意向性贷款条件书
意向性贷款条件书(Term Sheet)是指在融资方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沟通谈判且双方就基本的贷款条件达成了基本一致意见后而签署的意向性贷款条件书。意向性贷款条件书通常会明确表明该条件书仅为各方谈判之用,是意向性的文件,贷款合同的条款将受制于技术、法律、保险、融资及环境的尽职调查等。
融资方可根据与资金提供者的谈判进度,及时请求资金提供者出具相关的融资意向/承诺文件,并积极推进落实贷款文件的签署及放款,很多情况下,资金提供方的首笔资金的发放是并购交割的前提条件之一。
3 融资路径及融资模式选择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情况、融资方的筹资渠道和偿债能力等因素,融资方可决定采用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或者采用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的模式。为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融资成本,融资方可通过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合理搭配的方式。在融资路径的具体设计上,还需要考虑融资主体实力、利率、币种、融资期限、还款计划等各种因素,以便更优化融资结构。关于各种融资路径及模式,简要介绍如下:
1、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指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与间接融资相比,直接融资的双方都有较多的选择自由。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直接融资可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常见的直接融资方式有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私募基金等。
债权融资:如企业发行债券。由于境外融资成本相对校对,且近年来中国外债外汇监管政策的放松,境内企业(或通过其境外SPV)采用通过在境外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股权融资:如私募股权基金、股权众筹等。采用股权融资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一般而言,获得私募股权融资后的企业会有更强的资产负债表,会更加容易获得银行贷款,进而降低贷款成本。但私募股权入股会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且私募股权对分红有较高的要求。
2、间接融资
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渠道获取资金。最常见的间接融资即为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贷款的最大优势是金融机构可以承担大额的贷款,且贷款期限较长,但受限于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的原则,金融机构通常对项目审核较严格、金融机构内部审批流程较长,并且大多数情况下,金融机构对项目公司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
3、关于借款人及融资机构的选择
以境内公司还是境外SPV作为直接融资主体?
关于以境内母公司还是境外SPV作为直接融资主体,首先需要解决借款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对此需要具体项目所涉及的各法域的执业律师根据各自法域的法律规定分别加以判断和确认。在合法性均无问题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审批流程、母公司的责任隔离、借款人偿债能力以及税务成本等问题来确定直接的融资主体。
如以境内主体作为直接借款人,则境内主体拟将所募集的并购款项汇出境外时,需要获得需要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外管局关于境外投资的核准/备案/登记文件。虽自2014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外管局纷纷放松及下放境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但取得该三大部门关于境外投资的备案/核准/登记文件,仍需要1个月或以上的时间。如融资方拟尽快完成并购交易,且融资方在境外SPV,则建议可由境外SPV作为直接融资主体。
如以境外SPV作为直接融资主体,则其境内母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境外SPV承担有限责任。即以SPV作为融资主体能够实现母公司与境外SPV债务的隔离。从这一角度出发,融资方可能更倾向于由其境外SPV作为直接的融资主体。
当然,从资金提供方的角度来看,境内母公司还款能力更强,资金提供方更倾向于以境内母公司作为直接借款人。
此外,以不同法域的主体作为借款人也会影响企业税务成本的问题。就此问题,建议请税务专家在融资结构设计阶段对税务成本问题予以分析。
选择境内融资机构还是境外融资机构?
通常来讲,境外资本市场具有融资成本相对较低、融资方式灵活的优势,该优势对境内企业具有很强吸引力。但受限于境内企业的资信情况,境外金融机构可能不同意承贷。
此外,还需注意相关国对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并购贷款的限制。如根据中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且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据此,融资方应结合自筹的资金有效的选择融资机构。
选择哪种性质的金融机构?
如下简要介绍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及一般商业银行的主要区别,融资方可综合项目情况、所期望的贷款期限及可承受的利率综合考虑。
类型 | 定义 | 贷款项目 | 利率及期限 |
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 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如国际金融公司(IFC)、亚洲开发银行(ADB)。 | 配合世界银行的业务活动,向成员国特别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的重点私人企业提供无须政府担保的贷款或投资。 | 利率通常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期限较长。 |
政策性金融机构 | 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政府优惠贷款;扩大进出口项目;有利于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项目等。在支持“一带一路”国家项目上,政策性银行更为积极。 | 利率相对较低,期限相对较长。 |
商业银行 | - | 限制较少。 | 利率相对较高,期限相对较短。 |
此外,对于跨境并购项目,由于其融资额度高,风险大,为分担金融机构的风险,相关金融机构也有意向及动力组成银团共同为跨境并购项目提供贷款。银团的组建,可以更好的满足跨境并购项目的融资需要,且由于各家参与行均适用相同的贷款文本,减少了文本审核的负担。但银团贷款通常会涉及牵头费、安排费、代理费等其他中间费用的收取,这些费用也会增加融资成本。
4、其他考量因素
除了上述提及的因素外,在跨境并购融资径及融资模式的选择上,融资方还需考量利率、币种/汇率、贷款期限/还款计划等问题,如还款计划是否可以与目标公司收益相匹配。
4 融资增信措施
资金提供方在向融资方提供贷款时,除了看重第一还款来源外,亦非常看重贷款的担保是否充分,而这往往也是决定借款人能否顺利获得贷款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在借款人本身资信状况一般的情况下,资金提供方可能会要求融资方提供尽多的增信措施,常见的增信措施主要分为担保类及保险类措施。
1、担保措施
对于跨境并购项目而言,资金提供方非常关注对融资方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情况。因此,资金提供方通常会要求融资方不得减少或变更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且会要求融资方以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如目标公司或借款人有土地、房产、设备等有价值的资产或者应收账款的,资金提供方也可能要求以此资产提供抵质押担保。
对于以境外SPV作为直接借款人的项目,资金提供方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母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此外,为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金提供方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母公司提供安慰函、维好协议、股权回购承诺函等,以确保借款人维持一个良好的财务和资信状况。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上述抵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可能会构成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和外保内贷(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如果构成内保外贷或外包内外,则需要去相关外管局办理相应跨境担保登记。
2、保险
跨境并购项目,除了一般的商业风险外,还可能会受到汇兑限制、政府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因此如融资方可购买中信保(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等)相关海外投资政治险产品,则对于融资方获得贷款更为有利。
5 融资文件拟定
根据融资方与资金提供方所确定的融资结构,融资文件通常包括(银团)贷款协议、抵质押协议、保证合同、费用函、保险合同等文件。由于目标公司、借款人、资产可能位于境外,因此相关融资合同,尤其是担保合同,可能会选择适用境外法,因此,为确保融资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建议聘请相关法域下的执业律师对融资文件予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