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对外投资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 2016.08.05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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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商务局转发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小编整理了关于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指南,供全市走出去企业借鉴、参考。

一、支持重点

(一)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围绕铁路等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矿产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农业、林业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其中,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鼓励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并购及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其中,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指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商贸物流型、农业产业型、资源利用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及吸收先进技术的研发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且应符合国家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发展的总体布局要求。

(三)完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实现跨区域提供服务。其中,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省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企业购买以上服务的时间应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且款项应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的前期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上限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的15%,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项目实施地在“一带一路”国家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前期费用的60%给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省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谷物、天然橡胶、棕榈油、菜籽油、棉麻、木薯、可可、糖类、茧丝)、林业(包括原木、锯材、板材)、牧业、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运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牧、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运保费的20%予以补贴。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应投保“江苏省出国外派境外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申报)。

支持标准:对“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江苏省出国外派境外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上限,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80%。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且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相关费用的50%。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包括对外承包工程总包和分包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按照当地商务部门备案的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6.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费用(免企业申报)。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申报年度新获权并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申报)。

7.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已投保江苏企业“走出去”统保平台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实施地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对保费给予不超过60%的补助。

8.省级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费用。

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包括劳务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购置、租赁、维修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包括劳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数据库建设、购置自助查询终端等发生的费用;宣传推介费用,包括劳务服务平台举办推荐会、对接会、制作宣传册、拍摄宣传片、发布广告等发生的费用;培训费用,包括劳务服务平台组织编写、购买培训教材、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二)贷款贴息

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金额不得高于上述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协议(合同)金额的70%,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2015年贴息率为4.75%,实际利率低于4.75%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2015年贴息率为3%,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投资合作各类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2.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

3.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5〕6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4〕976号)规定,自觉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如有项目贷款,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牧、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如有项目贷款,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如有项目贷款,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

项目扶持时间均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项目单位应提供的时间节点证明要求如下:

前期费用: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包括2015年度之前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贷款贴息: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执行时间,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2015年利息。

资源回运费用: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协议)执行时间,2015年内运回的权益类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所实际发生的运保费。

“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员派出时间,实际保费在2015年发生,已支付。

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项目合同(协议)执行时间,突发事件发生时间为2015年度。

外派劳务人员适应培训补助:外派劳务培训时间、外派劳务实际派遣时间、外派劳务合同执行时间,劳务人员在2015年实际派出,培训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实际派出时。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费用:备用金保函合同执行时间,实际保费在2015年发生,已支付。

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资助:项目执行时间,实际保费在2015年发生,已支付。

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投资合作资金支持。

有关专项资金申报,详细可咨询市商务局外经处8511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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