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业务指南

  • 2015.09.17
  • 设备材料进出口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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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备案

减免税备案办理流程


 

(2)减免税设备备案审批 减免税设备备案审批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应当审查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工作时限: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等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下列项目必须在完成减免税项目备案后才能出具《征免税证明》:保税区(307)、科教用品(401)、重大项目(406)、远洋渔业(417)、贷款(609)、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国批减免(898,仅限于种用动植物)。

减免税项目备案所需单证(以下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1、外商(包括台港澳侨)投资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3)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4)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的批复或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

72002412004108期间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2004109之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8)外商以现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外商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保证在一定时间补交《验资报告》的保证函;注:对外商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各关应通过《验资报告跟踪表》(详见附件2)建立《验资报告》跟踪制度,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有关资金认缴条款督促企业及时补交《验资报告》。

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详见附件3);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国内投资项目: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2)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机关法人可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代法人登记证明)

4)《项目确认书》注明的项目单位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供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出具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授权的海关事务范围、授权期限及项目单位使用印章的样式等;

5)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正本);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供《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备案回执(正本);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3、贷款项目: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结转项目提供 “贷款证明书”正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正本);

5)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4、自有资金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正本) 

3)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五类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注: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注明适用的鼓励项目条目;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批准文件;先进技术型企业,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5、科教用品项目:

1)《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

2)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提供教育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3)科学研究机构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研机构的有关文件,其中省、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研机构另需提供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4)科技开发机构提供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5)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转制为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注:军事科研机构免予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关于设备产权的说明,明确免税进口设备产权归属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或科技开发;

7)关于科教用品资金支付、账务处理的说明,明确购买设备的经费由科研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对外支付,在财务上设立科教用品固定资产明细账户;

8)医学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附属医院使用的,应提供附属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文件,并对减免税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注:各关应对医学类院校的附属医院分别建立减免税项目档案,并分别录入征免税管理系统,一份减免税项目备案仅对应一所附属医院。

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6、远洋渔业项目: 

1)营业执照(复印件);

医学类科学研究机构需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附属医院临床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填写医学类院校、专业和医学类科学研究机构。

五、企业性质:

    指企业的经济类型,从以下9类中选择一种: 国有1、合作2、合资3、独资4、集体5、私营6、个体工商户7、报关8、其他9。非企业单位暂选9 

    六、合营外方:

合资、合作企业填写其合营的外方公司或个人名称,如有多家合营外方则填写占投资份额最大的一家,其余项目应为空。

七、外方国别(地区)/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国外投资方的国别(地区)和代码,应与H2000的国别或地区代码一致,其余项目应为空。

八、投资比例:

指合资、合作企业中中方与外方的投资比例(中:外),其余项目应为空。 

九、合同协议号: 应为空。

十、征免性质/代码:

H2000的征免性质及代码一致。 

十一、项目批文号:

指减免税项目批准文件号,具体应照如下要求填写:

1、自有资金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的编号;

2、科教用品,科学研究机构、学校填写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号,科技开发机构填写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文件号;

3、保税区填写有关部门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号;

4、鼓励项目填写项目确认书中所依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的文件号; 5、远洋渔业填写农业部确认远洋渔业项目的具体文件号;

6、国批减免(种用动植物)填写主管部门+《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或《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或《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编号。 

7、其余项目填写最终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号。 

十二、立项日期:

12002412004108之间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日期(增资项目和自有资金除外);2004109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写《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日期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日期(增资和自有资金除外);

22002412004108间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填写增资批复日期;2004109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填写核准日期,如无增资核准文件,则填写增资批复日期;

3、自有资金填写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的日期;

4、科教用品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日期;

5、保税区填写有关部门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日期;

6、鼓励项目(外资除外)填写《项目确认书》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日期;

 7、远洋渔业填写农业部确认远洋渔业项目的发文日期;

8、国批减免(种用动植物)填写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表》注明的有效期的起始日期; 

9、其余项目填写最终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日期。

 十三、开始日期:

鼓励项目(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填写《项目确认书》中项目执行年限的起始时间,其余的与立项日期一致,填写具体年月日。没有具体月日的,取当年11日。

 十四、结束日期:

1、自有资金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如营业执照未注明经营期限的,则从项目的开始日期顺延5年;

2、鼓励项目填写确认书中项目执行年限的截止时间;

3、在有关批准文件中列明项目执行期限的,填写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 

4、保税区和科教用品从开始日期向后顺延50年;

5、远洋渔业填写农业部确认远洋渔业项目的函所规定的截止日期;

6、国批减免(种用动植物)填写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表》注明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以上均应填写具体年月日。没有具体月日的,取当年1231日。 

十五、审批部门/代码:

鼓励项目填写《项目确认书》上的审批部门及代码;自有资金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的审批部门及代码;其余项目不予填写。 

十六、项目性质/代码:

鼓励项目填写《项目确认书》上的项目性质及代码;自有资金填写企业性质;其余项目不予填写。 

十七、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

鼓励项目填写《项目确认书》上的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及代码;其余项目不予填写。  

十八、投资总额:

1、鼓励项目(增资项目除外),填写项目确认书中的投资总额; 

2、增资项目填写当次增资增加的投资总额;

3、自有资金项目填写企业的自有资金总额;

4、保税区、科教用品、远洋渔业、国批减免(种用动植物)填写1亿美元(虚);

 5、其余项目填写项目投资总金额。 

十九、币制:

投资总额的币制,与H2000的币制及代码一致。 

二十、用汇额度:

1、鼓励项目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用汇额度;

2、自有资金项目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列明的用汇额度;

3、保税区、科教用品、国批减免(种用动植物)和远洋渔业填写1亿美元(虚)。

二十一、减免税额度(美元): 

1、鼓励项目与用汇额度一致; 

2、自有资金项目与用汇额度一致; 

3、保税区和科教用品填写1亿美元 () 

4、远洋渔业、国批减免(种用动植物)为空。 

    二十二、减免税额度(数量):

经海关核准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数量额度。远洋渔业填写1亿公斤(虚);国批减免(种用动植物)填写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表》确定的数量;其余项目为空。 

二十三、计量单位:

H2000的规范计量单位填写。 

二十四、联系人及电话:

到海关办理征免税手续人员的姓名及电话。 

二十五、备注

1. 适用《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公告》(2007年第35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写联合公告〔200735号;

2、自有资金注明企业资质,鼓励项目和限制乙类应注明审批部门认定的相应鼓励条目。

3、如一份项目确认书注明多个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填写辅助条目代码(将主要条目填写在“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

2、征免税证明审批

(1)减免税设备征免税证明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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