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外汇局不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
央行发布公告称,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今年1月底,央行就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面向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四个自贸区的企业扩大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央行方面认为,前期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扩大试点的条件已经成熟。
公告还称,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通知管理。自正式实施之日起,为央行、外汇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通知模式管理。
与已有跨境融资管理政策不同的是,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最大的变化,就在于央行和外汇局不再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改为企业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事后备案;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新政构建了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约束机制,既能适应微观主体本外币资产负债一体化管理的发展方向,也可避免原来本币、外币跨境融资分别管理、模式不同造成的额外适应成本。同时,该框架还具有逆周期调节、总量与结构调控并重等特点,规则统一、公开、透明、市场化,有利于拓宽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渠道。”央行相关负责人称。
根据央行确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公式,决定企业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余额上限的核心要素都包括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所不同的是,企业跨境融资余额上限还受净资产规模约束,而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则分别受一级资本和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约束;此外,杠杆率也有区别,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值得注意的是,为促进对外贸易及投资和人民币的国际使用、重点控制微观主体主动对外过度负债的风险,企业贸易信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等被动负债,以及其他部分业务类型均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内保外贷和衍生品交易等服务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规模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推广至全国范围后,央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设置并调节相关参数,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跨境融资进行逆周期调节,使跨境融资水平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