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外汇管理政策介绍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汇发〔2009〕30号《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
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境内机构不再事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境外投资额不再受企业净资产50%的比例限制。
境内机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然后即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外管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境内机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需要向境外支付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可在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投资总额的15%内,持有关材料向外管局申请汇出。
③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
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可以保存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2.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规定
2009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汇发〔2009〕24号《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
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境内企业净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境内企业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境内企业在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3.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管理规定
2011年1月,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2011〕第1号公告《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商办合函〔2011〕24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通过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