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2018年1月25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作为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制定了一系列具体举措:
一是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各部门依据国务院赋予的对外投资管理职责开展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实现了全口径对外投资管理,商务部牵头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统一汇总,各部门定期将备案(核准)信息和报告信息通报商务部。
二是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负面清单明确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行业领域和方向,有利于有效引导境内投资主体预期和行为,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稳定性,进一步便利境内投资主体开展对外投资。
三是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四是明确“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境内投资主体完成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后,均应按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
五是明确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将所有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规定了重点督察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六是明确强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对外投资管理工作。鼓励相关主管部门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对外投资网上备案(核准)管理,建立“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对外投资监管工作。
图片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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