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格审批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紧急通知

  • 2015.09.15
  • 外派劳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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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合发〔2000〕261号

信息产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近来,一些境内外不法商人利用我企业急于对外开展业务、部分劳务人员急于出国挣钱的心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等弱点,虚构劳务合作项目进行诈骗,致使劳务人员出国后无劳可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对外劳务合作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

外造成恶劣影响,也给国内的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鉴此,请各有关单位在审批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时务必严格把关,并认真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332号)的要求,对派遣人数较多的劳务合作项目必须征求我驻有关国家使(领)馆经

参处(室)的意见,否则不予审批。

同时,各有关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市场风险意识,提高防诈骗的自觉性和警惕性,守法经营,切实维护国家、企业的利益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