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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协会章程

  • 2018.11.10
  • 协会章程
  • 来源:南通市外经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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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6日协会七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7年5月19日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南通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协会,简称南通市外经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通地区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帮助企业提高跨国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深入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加快企业国际化步伐,促进外经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南通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行业主管单位是南通市商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会住所是南通市跃龙路38号国际大厦6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新时期走出去政策,抢抓“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机遇,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实现外经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履行行业代言人角色,在落实各项外经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上挖掘更多潜力、发挥更大作用;

(三)当好行政参谋助手,积极主动承担行政外包服务,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等行业管理与服务性职能工作;

(四)通过网站、QQ、微信等电子信息平台和编印会刊、年鉴、汇编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走出去综合信息服务;

(五)充分发挥好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和出国劳务培训中心两大平台优势,做好全市外派劳务咨询报名、出国前培训、纠纷协调处理以及法律援助工作;

(六)举办或参加各类外经业务培训班、研讨会,增强企业跨国经营能力,组织各类联谊活动,增强协会凝聚力,促进企业间交流合作;

(七)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协助行政制定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信用等级评估机制;

(八)加强与兄弟省市商协会合作,组织企业开展对接交流,加强与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联系,探索与央企、大型省属企业合作机制,帮助企业寻找合作机会;

(九)深化与各类专业机构合作,加强与国外经商机构和商协会对接,组织企业赴境外考察或参加相关国际经济合作展会,助力企业走出去;

(十)根据企业需求和行政要求,组织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会员企业和支持单位两类。支持单位不需缴纳会费,支持单位不参加理事会理事推选。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国际经济合作相关业务的企业;

(三)拥护本会章程,接受行业指导,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四)近年内没有违规违法事件或重特大劳务纠纷。

与走出去业务相关的管理部门、高等院校、金融保险和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申请入会,作为协会支持单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登记表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三个工作日内核准;

(三)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函告会员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协会颁发的相关证书。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对协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理事和协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和协会负责人;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理事会理事和协会负责人当选,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理事会理事和协会负责人候选名单;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任期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商务局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由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理事单位推荐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书面通知秘书处,在年度会员大会上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亦称协会领导班子,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负责人会议,即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届时邀请主管部门领导与会指导。

第二十二条 会长由会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会长单位推荐代表担任。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等各项会议决议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副会长单位推荐代表担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人选须经市商务局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备案。担任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为专职,通过聘任产生,任期不受限制。秘书长人选由市商务局提名或审查同意后,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聘任。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负责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四)负责协会财务预、决算及审批手续;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会长单位每年6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上述费用须及时上缴。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每年度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市商务局和市民政局。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市商务局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市民政局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市商务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商务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商务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6日协会七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第七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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