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对外投融资需深刻认识信用保险产品
2016年底国家对海外投资实施有效管控后,中资企业对外投资趋于理性,更加注重效益和控制风险。
“走出去”企业在实施大型工程项目的投建营一体化过程中,如何做到真正意义的项目融资,一直是困扰企业的难点问题。笔者依据工作实践,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中长期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对比分析,并站在金融机构(债权投资人)的角度考虑提供信贷的风险,希望通过对比分析和换位思考,使读者对中国信保的产品有更深刻的理解。
中长期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对比分析
一、承保风险覆盖范围不同
中长期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只保“政治风险”,即战争骚乱、政府征收、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风险。
二、投保人不同
中长期保险的投保人通常是EPC总承包商。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目,信用保险的保单受益人是贷款银行。
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人是项目公司,或者中方投资人(股东)。租赁保险的投保人是国内租赁公司。
三、承保的对象不同
中长期保险只承保银行贷款(债权)部分的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要求,既承保资本金(股权)部分的风险,也可以承保融资贷款(债权)部分的风险。
四、承保期限不同
中长期保险的承保时间依据还款担保/保函,与银行提供出口信贷的期限相同,一般可以做到10年,最多是15年。
海外投资保险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要求,一般承保时间可以做到20年或更长。
五、承保的标的不同
中长期保险承保标的是政府主权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担保/保函,该还款担保是全时段、全覆盖(贷款本息)、见索即付的。
海外投资保险主要承保政治风险,承保的标的是项目公司与所在国主权机构(如财政部、央行)和次主权机构(如国家电网公司等)签署的特许权文件项下的当期收入(如垃圾处理协议、污水处理协议、购电协议等),与项目公司贷款金额没有直接挂钩。
对于提供出口信贷银行来讲,海外投资保险没完有全覆盖建设期风险(承包商责任)、运营期风险(运营管理责任)、支付风险(项目公司和银行责任)、资源风险(如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
六、保险费的支付情况不同
中长期保险的保费通常列入EPC总承包合同中,由承包商在收到业主的预付款后,一次性支付给中国信保。
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是由业主/项目公司按年度支付给中国信保,这样对投资企业压力不大。
七、保单项下出险后理赔时间不同
中长期保险承保的是国家主权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无条件还款保函,责任界定清晰。一旦借款方出现违约,贷款银行可以首先在保函项下索讨,然后向中国信保报案。如还款保函项下追索失败,由中国信保赔付。
海外投资保险只保政治风险,一旦出险,中国信保需要进行勘察并分清各方责任,所以理赔时间相对较长。
出口信贷通常是每3个月或6个月还一次款,即每次归还等额本金和当期所产生的利息。如果出险以后理赔时间较长,则有可能在中国信保赔款到位前,项目公司就需要向银行支付当期还款的本息。对贷款银行来讲,项目公司存在违约风险。
八、保险受益人及赔付情况不同
中长期保险的最终受益人是贷款银行。买方信贷保险的受益人是银行,赔付率为95%;卖方信贷的受益人是投保企业,赔付率为90%。
海外投资保险的受益人是投资人和债权人,出险后的赔偿比例是:赔付银行、金融机构,不超过95%;赔付一般企业,不超过90%。根据项目风险情况,中国信保可能要降低上述赔偿比例。
九、保险额度情况不同
中长期保险的额度(俗称保险指标),针对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以往的还贷情况等,管理非常严格。例如要考虑到项目所在国家的GDP、外汇储备、外债余额、偿付率等因素。
海外投资保险仅限于政治风险,承保的标的是特许权文件项下的当期收入(不与贷款“硬”挂钩),且甄别、理赔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所以赔付责任相对滞后,在额度管理方面要宽松许多。
十、赔偿和免赔情况不同
中长期保险是承保还款担保/保函项下的全部责任,在依据保单做出赔偿后,还要向责任方追讨损失。对于承包商来讲,建设期由于技术、质量、工期等引起的损失,不在中国信保赔偿的范围内。
海外投资保险只承保政治风险,对由于企业引发的风险属于免赔。以电力项目为例,在贷款宽限期和还贷期违约,而影响归还银行贷款的问题和责任方有以下几点。
1.利用出口信贷的投资项目,在基于工程建设期设定的“宽限期”内,如果项目公司自有资金不足,没有按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此种情况中国信保免赔。
2.由于EPC总承包商的责任,造成工程项目没有按期建成投产,而影响项目公司归还银行当期贷款本息,此种情况中国信保免赔。
3.由于运行管理者的原因,如事故停机、非正常抢修、备品备件供应等问题,造成发电厂没有上网电量,此种情况电网公司没有支付责任,中国信保免赔。
4.对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项目,由于原料供应出现问题(水、风、光资源供应不足)而影响上网电量,此种情况电网公司没有支付责任,中国信保免赔。
5.由于项目公司或开户银行(通常是设立电费收入账户银行)的原因,没能按时、足额支付当期还款本息,此种情况造成的贷款逾期罚款、汇兑成本增加等,中国信保免赔。
通过对上面两个保险产品的介绍,可以看出中长期保险承保的是“还款担保/保函”项下的贷款本息,而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是“特许权文件”项下的当期收入,与贷款没有直接挂钩。再加上中资银行的国际化程度较低,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很少,所以绝大部分国外项目对于国内银行来讲属于“异地贷款”,在监管方面存在困难。所以仅投保中国信保的“海外投资保险”,贷款银行通常会要求提供项目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担保(股东融资)。对外投资项目采用股东融资模式解决建设资金,会给投资企业带来两大弊端。
其一,如中方投资人为项目贷款提供第三方担保的话,在整个贷款的宽限期和还贷期内,会全额占用企业担保资源,而且担保金额不会随着贷款的逐步减少而降低,这会给投资企业造成长时间(通常会在10年左右)的沉重负担。
其二,承包企业对外投资,目的是以投资带动国际承包业务,在项目建成投产以后择机溢价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使投资和承包的效益最大化。但股东融资模式,即使遇到好的买家,还需要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置换第三方担保后,才能交割,所以项目公司的股权很难出售/转让。
案例分析
巴基斯坦卡西姆港燃煤电站项目,是“中巴经济走廊”首批优先实施项目,是国内少数做成项目融资的案例之一,主要工作亮点如下。
第一,通过两国政府,促使巴方同意为“中巴经济走廊项目”开立电费支付准备金账户,并按期将每月电费22%的资金转入该账户,以保证能按PPA约定足额支付本项目的电费。
第二,经过反复协商,中国信保同意在卡西姆项目海外投资保险中明确,若发生电费拖延支付情况,则视为政府违约,相应赔付比例为95%,从而为项目及时还贷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三,PPA项下电费以美元结算,当地币支付,以电费支付日实时汇率进行兑换,这样有效地规避了汇率风险(海外投资保险中承保了“汇兑限制”风险)。
第四,在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中巴经济走廊能源类项目协议”中规定:如果巴基斯坦国内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无法向项目公司提供交易所需的全部外汇,则可以通过巴基斯坦国家银行解决。据此,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了投资项目的汇兑机制。
第五,项目公司以自身的资产和未来收益作为抵押,工程建设期由中国电建提供完工担保,进入运营期后的一切风险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并选择中国进出口银行为该项目提供建设贷款。最终成功实现了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通过积极协调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工作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策划和措施,对海外投资保险以外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就有机会做成项目融资。
(作者单位:北京中佳汇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