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及防控研究
【摘 要】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海外市场竞争,海外投资虽能获利,但税收风险较大。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提出税收风险应对策略,以帮助企业提高自身税收风险防控意识和税收遵从意识,助力企业平稳顺利地“走出去”。
1 “走出去”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风险
1.1 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政策不熟悉带来的税收风险
部分“走出去”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无法适应东道国客观存在的税收环境,主观上又不重视,再加上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法不确定、税收征管手续复杂,大大增加了税收风险,企业只有万分警惕才能避免境外税收争议。
1.2 境外投资运营阶段重复征税带来的税收风险
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情况不尽相同,且我国与部分国家税收协定较为陈旧,可能导致双重征税问题。另外,我国现行的税收抵免法较以前有大幅完善,但实践中尚存很多问题。例如,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显失公平,间接抵免法过于复杂以及控股比例设置过高等都不利于企业“走出去”。
1.3 境外投资退出方式不同带来的税收风险
“走出去”企业在海外投资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或在特定时期时,结合全球业务目标和投资计划,会面临如何适时退出已有投资的问题。海外项目在退出方式的选择上主要有出售海外资产、股权转让以及对境外成立的公司进行清算等。退出方式不同,直接影响到企业日后所面临的来自当地税务机关的挑战,可能引发的税务争议也会有所不同。
1.4 BEPS行动计划带来的税收风险
具体来说,BEPS尤其会对“走出去”企业产生以下影响:
①企业税务合规性成本将有所增加,企业会配备更多的人力及预算予以应对;②企业声誉将与其税收状况更加相关;③激进的税务筹划将有所减少,从而企业实际税负有可能升高;④BEPS不仅影响企业的税务工作,还可能影响到企业的财务、法律、运营、政府关系等其他方面规则的改变和设定,企业应给予多方位的关注。
1.5 中介机构能力不足带来的税收风险
“走出去”的税收服务不能只依靠税务机关,也要依靠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这些机构主要为纳税人提供境外税收咨询、税务争议解决等专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境外业务收入,降低了纳税负担。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亦有大中型会计和税务中介机构在沿线国家设立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分支机构,但国际化程度仍然不高,符合“走出去”企业需求的国际化涉税人才尤为缺乏。中介机构不健全导致“走出去”企业在海外并购中,税收法律、财务顾问外国人居多,无形中增加了沟通成本和难度。
2 “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典型案例分析
2.1 境外所得重复纳税的税收风险案例
案例1:2017年,济南五洲国际集团实现境内应纳税所得960万元,另从印度尼西亚取得经营收入360万元,实际取得资金288万元,缴纳所得税72万元;从菲律宾取得税后股息、红利所得168万元,适用30%的所得税税率。由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规定条款比较复杂,五洲国际集团的财务人员在具体操作时常出现错误,利润汇回济南时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或税收饶让,导致未享受本该享受的税收优惠,面临被双重征税的税收风险。
案例分析:印度尼西亚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88+72)×25%=90(万元),印度尼西亚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72万元,小于抵免限额90万元,在我国境内可抵免所得税72万元;从菲律宾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抵免限额=168÷(1-30%)×25%=60(万元),股息、红利所得在菲律宾实际缴纳所得税=168÷(1-30%)×30%=72(万元),大于抵免限额60万元,在我国境内可抵免所得税60万元,未抵免的12万元股息、红利所得税可在2018-2022年5个年度内继续抵补。
2.2 “走出去”企业境外并购的税收风险案例
案例2:2016年9月,印度米高化肥公司开始扩建第二条年产10万吨氨酸法复合肥生产线,计划2018年5月投产。2017年6月,印度米高化肥公司将38%的股权转让给昆明莱宝化肥公司,印度自然人股占62%。2018年5月初,米高化肥公司拟将全部股权以525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要求5月底前洽谈并购事宜。威海富华投资担保公司欲出价4200万美元,此后并购双方展开了为期一个月的价格博弈战。2018年6月,米高化肥公司做出让步,同意将其全部股份以42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然而昆明莱宝化肥公司坚持4950万美元的价格不妥协,本次收购项目被迫停滞。至2018年7月,米高化肥公司提出转让其52%股份,价格为2310万美元,但威海富华投资担保公司希望能收购80%的股权。2018年8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富华投资担保公司决定正式放弃收购米高化肥公司,此轮谈判以失败告终。
案例分析:威海富华投资担保公司与印度米高化肥公司谈判破裂的原因不仅仅是表面上看到的价格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后获悉,境外并购失败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印度米高化肥公司就开始着手转让股权,导致并购中股份价格的反复变化;②印度米高化肥公司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混乱,在转让股权时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和并购价值评估方案,另外,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模糊不清,逃税、避税现象严重;③化肥生产需要大量的石灰石和煤炭,而米高化肥公司附近的原料供应能力差、质量不过关,制约了该公司的未来发展;④印度实行联邦制,各联邦有不同的税制,税收结构复杂、部分税率过高,企业被重复征税在所难免。为降低商品和服务成本,避免税上征税的情况,印度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商品与服务税(GST)税改,在过渡期内,完善的税收制度还没有出台,部分产品应该缴纳什么税短期内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经济带来一定的波动影响。
3 “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的防范与规避策略
3.1 完善税收制度
建议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在避免重复征税方法选择上,短期内完善现行税收抵免法,优化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规程。在税收饶让制度的选择上,坚持“区别对待,重点磋商”的原则实施税收饶让,鼓励投资国的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在激励企业“走出去”的优惠措施设计上,允许境内外盈亏互补或适当延长境外未弥补完亏损的结转年限、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与递延纳税制度、实行境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等。为减轻外派人员税收负担,还应尽快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如提出个性化的费用扣除方案、简化抵免操作程序等。总之,激励企业“走出去”既要讲究公平原则,同时,也应贯彻效率原则,当前我国应遵循一定的导向性原则制定有区别的激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制度。
3.2 完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制度
税收协定的谈签,既要维护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双方的税收权益,又要坚持国家征税权共享。我国政府、税务机关应加快与重点国家进行双边税收协定的谈签和修订,以避免在跨境经营过程中被双重征税,降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成本和境外税收风险。
此外,税务机关还应加强与缔约国进行税收情报交换以及反避税管理,从而减少境外纳税人偷逃税和避税之嫌,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
3.3 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建立强大的税收信息库
在“走出去”企业的重点投资国家和地区派驻税务专员,专门梳理和研究分析当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定期收集东道国的时事新闻、协定待遇、境外所得的申报、缴税等动态信息,建立强大的税收信息库以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税收协定及财税资讯,预防和控制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发展。
3.4 建立境外涉税信息预警机制
在兼顾操作便利和支持企业“走出去”双重目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建立境外涉税信息预警机制,对跨国公司加强源头管理。例如,出台规范的境外投资核准和备案办法,并要求在境外设立经营机构的“走出去”企业进行设立、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借以掌握企业海外投资及生产经营情况,杜绝在税收管理上出现漏征和漏管现象。此外,应对“走出去”企业按规模、行业、盈利状况等实施分类管理,积极采取评估和稽查相结合的手段强化境外税收信息反馈,协调国际税收部门与其他税务部门的工作,争取税务信息的有效共享以确保预警信息落实质量,从而有效提升跨境税源管理水平。(参考文献略)
本文原刊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21年7期;摘录时有删减,感谢作者对本文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