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走出去研究   /   风险管理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国际工程的影响与世界典型国家关于不可抗力法律规定的适用

  • 2020.02.05
  • 风险管理
  • 来源:国际工程
  • 作者:朱中华律师
  • 阅读:
  • 打印

作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Dentons北京办公室)合伙人朱中华 律师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展,其对于中国企业在海外承接的部分工程项目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Dentons北京办公室)合伙人朱中华律师根据自己长年从事国际工程法律服务的经验,对于新冠疫情对国际工程的影响及其典型国家法律法规及其适用,以及国际工程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和索赔条款的适用进行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今天我们先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国际工程的影响与世界典型国家关于不可抗力法律规定的适用进行探讨。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影响

2019128日武汉发现首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此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逐步发展和严重。截止到202024日,全国确诊病例20530例,死亡426例,治愈668例。20201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2020130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宣布2019-nCoV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自2020123日发布第1号通告,自当日10时起,武汉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全国其他部分城市也采取了相应的防治疫情扩散的措施。一些国家也采取了限制中国公民入境、停飞赴我国航班等措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于我国和国际经济贸易产生了较大影响,对我国企业海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国内外限制人员和交通等措施,对于海外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签证的办理,人员进出境和交通差旅,及货物采购、装卸、运输、进出口等受到影响,从而影响项目的实施。上述措施也会影响海外项目的分包商、供应商特别是中国境内的分包商、供应商受影响。如果海外项目承包商、分包商或供应商被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或征用参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项目建设、产品生产等,都可能会导致海外项目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甚至导致无法参加受影响项目合同义务的履行。同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也会影响到海外项目投入要素包括人工、设备、材料和机械租赁价格的波动。具体影响应当结合项目情况具体评估。

二、世界典型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如果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项目受到上述影响,应当如何处理?首先,应当结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性质和对项目影响的后果进行具体分析,判断该疫情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事件、还是不可抗力或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事件,然后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世界各国对于此类突发事件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但是,同一个法系的国家对于突发事件的法律规定具有非常大的相似性。下面我们对我国和世界典型国家有关不可抗力相关法律的规定做一简要介绍。

1、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我国的《民法总则》与《合同法》规定了我国的不可抗力制度。《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无论是要求免责还是解除合同,受影响的一方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应的细节。同时,受影响的一方,还有在不可抗力时间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无权索赔。但是,上述法律只规定了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导致违约的,不追究因此导致的违约责任,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还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如何承担。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通知》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2、法国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最早的“不可抗力”概念来源于罗马法,一般是指行为人不能预见或虽能预见也无法抗拒的外部事实。[1]现代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概念则源于法国。作为罗马法复兴标志的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即规定了不可抗力。现在法国法律对此的规定并没有太多变化。现行《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第1148条规定,“如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不测事变,不能履行其承担的给付或作为之债务,或者违约进行对其禁止之事项,不引起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法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不可抗力导致的债务不履行不承担为违约责任,但是对于构成不可抗力的标准或要件等则没有具体规定,要靠司法判例来确定。现在法国学理和司法实践主流意见认为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要具备三个要件,即:“外部性”,也即事件是由于“外来原因”而非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导致;“不可预见性”即事先不可预见;以及“不可抗拒性”,也就是说该外来原因事件致使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英国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在英国法下,关于合同遭遇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事件,往往适用“合同落空规则”或“合同受阻规则”(frustration of contract)来救济,而不是不可抗力制度。1863年,英国在TaylorCaldwell案件中确立了合同落空的规则。根据合同落空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非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事由,从而致使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法或者当事人在订合同订立时所希望达到的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并且该情况的变化并非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引起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合同落空一般是由于标的物意外灭失、合同非法、签约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政府实行禁运和禁止办理进相应许可等事件导致。目前在经济贸易实践中,英国企业往往也会借鉴大陆法国家的做法,在合同中事先规定不可抗力条款,以避免合同落空规则的适用。如英国2016年版《JCT设计建造合同(Design and Build Contract 2016)》合同条件就在第8.11款将不可抗力事件(force majeure)明确规定为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的事由之一。

4、埃及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埃及民法典》深受《法国民法典》影响,《埃及民法典》并且影响到北非和西亚的许多国家,因此具有较为普遍的代表性。《埃及民法典》也仿照《法国民法典》的规定确立了不可抗力的原则。该法第373条规定,“债务人证明债因他无法控制的原因变得履行不能的,债消灭。”根据该规定,如果债务人受到其不能控制的外来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埃及民法典》还允许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不按照该法的规定重新分配合同风险包括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因此,类似不可抗力事件等不可预见的事件的风险可以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并且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效力要高于民法典的规定。因此,埃及企业在商事合同特别是国际商事合同中,通常会设有不可抗力条款。

5、《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各国关于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的外来事件的法律规定也被《国际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从而成为国际贸易中公认的制度。《公约》虽然没有明确使用不可抗力的概念,但是,对于当事人由于某种并非合同当事人一方所能控制的并且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障碍导致的违约如何处理,也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如果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均是《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国际货物贸易应当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第79条规定:“(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

b)假如该项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的适用

本律师认为,就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来说,如果履约受到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在合同没有相关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合同相关方可以根据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判断,看看本次疫情对项目影响如何,是否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在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应当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则应适用情势变更或类似法律规定。当然,如果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于项目基本没有影响,则仍需要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

本律师建议,如果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首先应通知合同对方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受影响的情况并附相应的理由和证据,要求合同相对方免除部分或全部的违约责任。其次,受影响的一方,还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无权索赔。第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则应按照公平原则在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处理,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则由法院或仲裁庭按照公平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处理。

今天我们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国际工程的影响与世界典型国家关于不可抗力法律规定的适用进行了简要探讨。如需就本议题继续进行深入讨论商榷或提供进一步法律服务,请与本文作者朱中华律师联系。明天,我们将再与大家一起讨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与国际工程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欢迎持续关注。

作者联系方式:

朱中华律师,朱中华工程律师团队牵头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Dentons北京办公室)合伙人;13910586630(微信);zhuzhonghualaw@163.com

[1] 见《罗马法原论》,周楠,商务印书馆,19946月第1版,P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