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协定优惠安排与适用争议研究【案例分析】
内容提要:“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企业的同一笔所得被重复征税、未能在东道国享受本应该享受的税收待遇或税收优惠,存在受到税收歧视或者不公平待遇等多种税收风险,以及在投资过程中与当地税务机关发生的税务争议如何解决等问题。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时,要注意了解投资东道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内容,主动利用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协定优惠安排,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和成本。在与投资东道国发生税务争议时,要注意向我国税务主管当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寻求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一带一路税收协定优惠国际避税相互协商程序
引言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存量在不断增长。2017年,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的59个国家有新增投资,合计143.6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12%,比去年同期增加3.5个百分点。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1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1443.2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4.4%,同比增长14.5%;完成营业额855.3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0.7%,同比增长12.6%。[1]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享有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尤其在国际税收领域,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一方面可能面临企业的同一笔所得被重复征税、未能在东道国享受本应该享受的税收待遇或税收优惠,存在受到税收歧视或者不公平待遇等多种税收风险;另一方面,也面临如何解决在投资过程中与当地税务机关发生的税务争议等问题。
一、税收协定的优惠安排
国际税收协定是有关国家之间签订的旨在协调彼此间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和实现国际税收行政协助的书面协议。[2]为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以及防止偷漏税,各国间普遍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自1981年1月我国与日本首开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定的谈判以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个多边税收条约,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8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3]如图一所示,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的64个国家中的54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4]税收协定网络覆盖了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架构已经搭建。
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双边税收协定由缔约国双方政府谈判后达成,经过各自国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因此对于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nvanda)的原则以及国际通行惯例,当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原则上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税法适用。[5]《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6]以及《税收征管法》第91条[7]也有类似规定,即在我国双边税收协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内税法,并且优先适用。
税收协定是有关协调处理跨国跨境税收问题的国际条约,可以有效消除东道国和我国之间的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由于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法变动的影响,大体上能够为“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营造一个较为透明、确定的税收环境。此外,税收协定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了多方面的税收协定优惠安排,从而有利于降低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提高竞争力。例如: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等规定东道国实施限制税率;海运、空运、陆运、财产收益、政府服务、学生条款等规定东道国提供免税待遇;常设机构、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等提高东道国的征税门槛,这些都限制了东道国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力。下文笔者将结合上述54个税收协定的文本,介绍分析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关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投资收入的优惠安排。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协定优惠安排与适用争议研究【案例分析】.docx